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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诉讼中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发布日期:2019-01-16    作者:110网律师
在诉讼过程中,不论是要求对方承担责任,还是要求与对方离婚等,当事人都需要对自己的相应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无证据对方又不认可的事实,不会被法院所支持。我国诉讼程序中,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杨志峥律师在本文中就该原则的内容进行了梳理。
关于“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原告要有证据证明自己的诉求,而被告在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时,也应当对自己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杨志峥律师提示,我国诉讼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是一项举证方面的总结性规定,司法实践中也有存在例外的情形,此类情况叫做举证倒置。司法实践中,有关举证倒置的情形一般是权利主张方证明难度比较大。比如,高空坠物导致行人身体受伤,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是谁的责任,那么楼内所有权人及高楼的管理人需要举证证明自已无过错。另外,有关环境污染、专利侵权、医疗行为、饲养动物致损等情形同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证据问题一直是民事诉讼过程中最复杂的问题之一,很多当事人在起诉之前都苦于缺乏证据或者不知道应当提供何种证据,这时就应当咨询有关专业律师,避免因自己的诉求不能得到支持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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