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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网店中刷单关于税务偷逃税问题的认定及法律风险
发布日期:2023-09-12    作者:张晓晗律师

近年来,电商平台持续受到税务机关的关注,自2020年伊始多地税务机关要求电商平台商家开展自查自纠,自行补缴税款。2022年以来,大量电商平台商家遭到税务稽查,仅广东一地就有超百家电商企业收到稽查通知,电商平台商家税务风险大幅上升。刷单行为自电商平台诞生之初就一直存在,刷单业务是否需要进行申报纳税在实务中长期存在争议,由于刷单行为本身的违法性,部分税务机关不认可商家的相关解释,不予剔除刷单收入,要求商家根据电商平台提供的全部交易额申报纳税,并认为商家存在“少列收入或多列支出”的行为,构成偷税,处以重罚。本文试从电商平台税收监管趋势出发,剖析刷单行为潜藏的税收风险。(来源:华税)

电商平台税收监管趋严,税务风险上升

(一)多部门发文联合打击电商平台涉税违法行
2018年颁布的《电子商务法》(主席令第七号)明确了电商平台商家的税收地位和纳税义务。2021年12月,发改委、税务总局等多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发改高技〔2021〕1872号)中规定:“加大对出行领域平台企业非法营运行为的打击力度。强化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等税收协助义务,加强平台企业税收监管,依法查处虚开发票、逃税等涉税违法行为。”提出加大对平台经济税收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国家税务总局2022年度新闻发布会上,总局提出“持续加强文娱领域综合治理”,强化对电商平台“直播带货”涉税违法行为的监管。
(二)多地针对电商行业开展税务稽查,多家企业面临超百万罚款图片
自2020年伊始,多地电商平台陆续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通知,要求其就过去三年纳税事项进行自查自纠,自行补缴税款。自2022年下半年,电商平台自查补税的期间似乎已经经过,各地税务机关陆续开始针对电商平台展开税务稽查,多家企业被处以超百万元的罚款。经公开渠道检索电商平台税务处罚案件可以发现,自2018年至今税务行政处罚共计28件,2022-2023年就有16件,案件数量呈现明显的增长趋势,可见电商平台已经成为税务机关的稽查重点。
(三)总局计划制定全国统一的电商平台税费征管措施图片
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对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0331号提案的答复》中指出:“当前,税务总局正组织各省开展工作调研,准备研究制定全国统一的电子商务平台相关税费征管措施,以实现电子商务行业税费征管“全国一盘棋”,避免因各地征管制度措施不一而导致相关行业税负不均,影响区域经济发展。税务总局将制定统一的电商平台税费征管政策,实现电商平台全国统一大市场。
同时答复中指出“将对平台企业的检查纳入全省“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连续两年对全省14个市州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湖南省税务局或将电商平台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名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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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案观察:刷单业务能否剔除,实践操作不统一

(一)税局不予认可刷单解释,连同刷单金额一并处罚A公司为淘某平台注册的商家,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的销售业务,2019年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2100余万元,申报纳税销售收入11500元,剩余销售额均未申报纳税。主管税务机关对A公司展开税务稽查后,A公司告知主管税务机关未申报纳税销售额均为刷单业务,并提供了部分其与刷单者(协助企业进行刷单业务的人员)的银行流水证明,证明其在刷单者确认收货后将取得的货款全额退回至刷单者账户中,并未实际取得收入。但由于A公司提供的交易信息及银行流水不全,主管税务机关并未采纳A公司的刷单解释,追缴商家未申报纳税的税款,认定其构成偷税并处以70%的罚款,金额共计超450万元。
(二)电商企业偷税被罚,税局主动将“刷单”金额剔除B某科技公司是某猫平台注册商家,对外提供设计服务,并收取设计费用2022年7月28日至12月31日期间,B公司全部网络订单反映取得销售收入1620余万元,剔除刷单返款和客户退款1447万元,实际订单销售收入170余万元。期间B公司申报收入合计11939.06元,缴纳增值税716.34元,未按规定足额如实申报缴纳增值税。
税务机关展开稽查后,B公司主动提交了情况说明,说明实际销售情况,并附送B公司在电商平台上的全部订单明细、退款明细和刷单返款流水等资料,证明B公司刷单业务的实际收入和支出。税务机关主动将纳税人刷单部分收入进行剔除,但由于企业存在169万元的实际收入未在账簿中记载,税务机关认定B公司构成偷税,对其处以少缴税款155719.09元0.5倍罚款77859.56元。
(三)小结:刷单行为尚存争议,风险较高目前在实务中,各地税务机关对于刷单业务能否从交易额中剔除存在认识上的差异,对商家而言,商家并未从刷单业务中获取任何收益,若刷单金额未予剔除,将导致商家税负大幅上升。同时部分税务机关认为企业未申报刷单收入构成偷税,经营者将面临严重的行政风险,甚至是牢狱之灾。有鉴于此,下文将从刷单的税务风险入手,对其法律界定予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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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刷单面临多重税务风险

(一)税局若不认可刷单解释,商家税负将大幅上升货物流上,电商平台在刷单过程中虽然不实际发送货物,但通常会伪造快递单号,并由刷单者确认收货完成刷单。从平台显示的数据看来,刷单行为与实际交易的货权转移信息如出一辙;从资金流出发,为符合电商平台的要求,商家会要求刷单者先行垫付货款,刷单者实际确认收货后,再通过私人途径将货款退回给刷单者,因此回流资金不在电商平台中进行显示,商家的银行流水信息中的刷单业务同正常交易并无二致;合同上,刷单行为的“虚假发货”和“货款退回”都发生在私下,电商平台中显示的刷单交易与正常交易一致。因此,从税务机关的角度出发,该商家与刷单者之间有货物交易、资金支付和合同订立,符合应税服务的要求,应当就营业额缴纳相应税费,进而根据电商平台提供的交易信息要求商家补缴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
(二)刷单解释获得认可但无合法扣除凭证,企税仍需全额缴纳实务中,部分税务机关认可电商平台商家对刷单行为的解释,认为该业务未发生真实交易,无增值税应税义务,无需缴纳增值税。但由于商家在操作时取得了刷单者支付的货款,而在退回货款时,是通过私下账户进行交易,商家无法取得合法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没有取得合法的成本扣除凭证的不予扣除企业所得税,商家需就电商平台提供的全部交易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将导致商家税负大幅上升,或将面临破产。
(三)刷单收入未计入账簿,或被税局认定为偷税由于并未发生真实的货物交易,商家不会将“刷单”部分营业额列支账簿,也不会在申报纳税时有所体现,导致申报的销售收入与电商平台统计的销售收入差异较大,进而导致被税务机关认为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的行为,构成偷税。
随后,电商平台商家不仅将面对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的经济性行政处罚,还将面临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调整及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的风险,更为严重的则将被移送公安机关,面临刑事风险。商家不仅自身经营面临重大风险,经营人员还可能遭受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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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单不应追征增值税及企税

(一)刷单行为不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无需缴纳增值税实务中,部分税务机关认可刷单行为无需缴纳增值税,主要理由有二:
从增值税纳税义务角度出发,根据《增值税法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可见,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前提是实际发生了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行为,但刷单业务中,商家并未实际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与此同时,《增值税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第三条规定“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是指下列情形:(一)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二)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三)销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四)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刷单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之一,无需缴纳增值税。
从资金角度出发,商家取得“货款”,完成走账后回流至刷单者,过程中商家并未取得真实的资金收入;合同上,该交易是商家与刷单者之间的“通谋”行为,双方并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意思表示,根据属于《民法典》第146条规定的“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刷单”不发生增值税的纳税义务。
(二)刷单业务应税所得额为零,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有观点认为,刷单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零,商家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主要理由如下: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是通过应税收入总额减除准予扣除的各项成本。从收入角度出发,商家基于虚增销售量的主观故意实施刷单行为,并未实际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企业预收的资金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不应进行确认。但实务中,税务机关无法分辨商家取得的资金是刷单业务的预收款还是真实交易所得,存在商家利用该方式隐匿实际收入的风险,因此税务机关一般选择通过全额确认收入,再进行成本扣除。
从成本角度出发,合法的税前扣除凭证是企业计算企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支出的必要依据。前已述及,刷单业务无真实货物交易,不属于应税项目,且刷单者通常为个人,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应当准予商家采用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计算扣除退还刷单者的资金。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税法所承认的内部凭证通常为企业内部使用的会计原始凭证,包括企业账簿及收付款单据等。如上述案例二中,商家向税局提交了全部订单明细、退款明细和刷单返款流水,用以证明企业刷单业务的成本支出,获得了税务机关的认可。
(三)商家不具有偷税的主观故意,不应认定为偷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聚菱燕塑料有限公司偷税案件复核意见的批复》(税总函[2016]274号):“从证据角度不能认定该企业存在偷税的主观故意。综上,我局同意你局的第二种复核意见,即不认定为偷税。”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期间补正申报补缴税款是否影响偷税行为定性有关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3]196号)等批复可以看出,税局已基本认可纳税人存在偷税的主观故意是认定纳税人构成偷税的必要条件之一,在刷单案件中,商家目的是虚增交易量和好评度,不具有偷税的主观故意,不应认定为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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