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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P2P网站平台的法律性质及风险问题钱生钱需“谨慎”
发布日期:2020-11-25    作者:张晓晗律师

最近很多人咨询关于P2P平台相关问题,找了一篇《中银律所P2P平台的法律性质及运营风险》觉得很受用,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可以通篇研究相关问题,以便我们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益。
       一、P2P平台的法律性质P2P是person-to-person的英文缩写,其中文全称是互联网借贷平台,也称网络借贷平台,是将小额资金聚集起来借贷给有资金需求人群的一种民间小额借贷模式。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该“指导意见”明确个体网络借贷机构属于信息中介,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这是官方首次以指导意见的方式,明确了P2P网络借贷的法律性质。
一年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四部门制定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进一步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 
       二、P2P平台营运情况分析
根据第三方平台网贷之家的统计,自2007年首家网贷平台成立,网贷平台2007年至2012年属于平稳发展期,进入2012年后网贷平台呈井喷式发展。2015年之后,由于监管力度不断加大等种种原因平台数量大幅减少。 
       2019年监管信号继续密集释放,重庆、山东、四川、湖北、云南等多地发布清退当地所有平台的消息,P2P网贷清退速度明显加快。从2018年P2P出现大规模集体爆雷事件至今,P2P行业已然进入了冰河时代。今年又有爱钱进兑付困难、微贷网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消息称湖南卫视主持人杜海涛代言的理财产品“网利宝”爆雷,可以预见,随着监管力度不断加大,P2P的严冬即将或者已经来临。 
       三、P2P营运风险问题 
       P2P平台的主要运营风险是资质问题和业务风险。关于资质问题,按照“办法”:P2P平台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向注册地的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备案登记后应当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否则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这表明目前对P2P平台的监管已经由事后审查转变为事前许可。这是国家为了最大程度保障金融稳定、防范大的金融风险,采取的监管政策。然而对于这个基本要求,符合的却并不多。2019年以来,多个省份公告明确清退当地所有的P2P平台也是因为平台未能通过金融监管部门的审批和备案验收。这其中重要原因是法规的发布时间较晚:大多数平台是在2016“办法”发布生效前就成立上线的。作为新生事物,P2P平台在出现的时候没有具体的标准和要求、其进入门槛低、政府的监管也远远不够,这也为其之后的“合规”埋下了很多现实困难。从众多P2P涉嫌非法集资案件中,可以看到绝大多数平台未经审批未进行备案,其资质不合法。 
       关于P2P平台的业务风险,由于业务类型分类繁多,笔者主要谈两点:一个是P2P平台自融,另一个是资金存管问题。平台自融相当于平台为自己借钱,这种情形下抵押担保都是走过场,对自己还款能力审查更是无从谈起、平台的风控形同虚设。平台一旦经营不善极容易造成逾期,而当逾期出现时,相伴而生的是挤兑潮和司法介入,此时的P2P平台基本面临崩盘。更为恶劣的是,平台自融极易成为金融诈骗的帮凶。很大部分被查处的P2P平台便是如此:平台虚构项目,资金根本就没有进到项目上,而是进入了实际控制人的口袋,钱一骗够,直接卷款跑路。该种情形往往造成投资人血本无归,引发巨大的金融动荡。例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丁某和刘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一审判决(2016京01刑初140号):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控制、组织、利用安徽钰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安信惠鑫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英途财富(北京)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英途世纪(北京)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在其建立的e租宝、芝麻金融互联网平台发布虚假的融资租赁债权及个人债权项目,吸收115万余人资金共计人民币762亿余元。二被告单位集资后大部分集资款未用于生产经营、挥霍部分集资款、将部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造成集资款损失380亿余元。 
       为了避免平台自融存在的巨大金融风险,“办法”第十条明确了平台不得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否则很可能将被追究相应行政乃至刑事责任。广大投资者在投资前,也一定要擦亮眼睛,避免误入自融性的P2P平台。 
       关于资金存管问题。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第十四条:“委托人(指的是P2P平台)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指定唯一一家存管人作为资金存管机构”。该条规定的初衷是是为了避免P2P平台业务的不规范,防范可能的金融风险,更好地维护金融安全。但值得注意的是,即使P2P平台和商业银行签订了资金存管协议,并不意味着不存在资金安全隐患。“指引”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担任网络借贷资金的存管人,不应被视为对网络借贷交易以及其他相关行为提供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存管人不对网络借贷资金本金及收益予以保证或承诺,不承担资金运用风险,出借人须自行承担网络借贷投资责任和风险。”这条规定明确了网络借贷的责任的主体,即“存管人不担责,出借人风险自担”。事实上很多P2P平台在宣传时,为了消除投资者顾虑、获得投资者更高的认可,往往提出其平台资金由某某银行存管,平台自身无法触碰资金。但可见的是,无论其宣传是否属实,网络借贷的责任主体依然是平台自身,存管人不承担担保责任,一旦发生承兑危机投资者不能寄希望于银行。 
       四、结论 
       单纯的信息中介机构如果不能找到适合自身盈利的商业模式,很难久存于世。为了盈利,P2P平台必须对现有业务进行优化整合,挖掘客户和数据的附加价值。与此同时,其在整合拓展业务的同时,可能涉及到诸多法律风险。在监管日趋严格的今天,笔者并不看好其发展前景。所以想通过这个P2P赚钱的客户更应该有长远的眼光,在这个日益完善的法律面前,钱生钱的年代结束了,我们应该想到如何从0到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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