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女性寻求代孕合法吗?
【基本案情】
李梅系单身未婚女性,随着年龄的增长,有做试管婴儿和代孕的意愿。2018年6月,李梅认识A公司的业务人员。李梅在微信中向该业务人员提到:“我和家人商量了,还是选择代孕,有以下需求:1、希望你方提供精子,要求亚洲男性,外貌帅气,身高不低于175,确保是男孩......另外麻烦你们告知合同条款里可以选择的条件,并报个价”A公司工作人员随机应变回复道:“这些都可以的。”
2019年1月24日,李梅和A公司签订《某国海外医疗翻译服务协议书》,协议约定:国内阶段前期服务-试管咨询服务内容:1、专业医务顾问泰国试管婴儿全程咨询服务.....李梅向A公司支付服务费及代付试管手术费用共人民币18.8万元,包括该协议的第一条、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试管全程服务......。协议签订后,李梅陆续向A公司支付款项共计313000元,向A公司工作人员转账合计21642元。之后,李梅在A公司的安排下赴国外检查、促排、取卵等。2019年6月,A公司告知李梅代孕失败。
2019年7月,李梅起诉到法院,要求;1、确认双方签订的《某国海外医疗翻译服务协议书》无效;2、要求A公司及起工作人员连带返还款项384193元。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代孕行为涉及到代孕者的人格利益,涉及到代孕者与委托代孕者、代孕所生子女之间的亲属关系确立、抚养等法律、伦理道德难题,违背了我国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我国是明令禁止的,更不允许任何机构因从事代孕相关服务而从中谋求商业利益。李梅向A公司表达代孕意愿后,A公司在明知代孕不合法的情况下微信应允李梅可以代孕,并与其签订了合同,尽管该合同没有明确条款约定提供代孕服务,但结合A公司为李梅在某国寻找捐精志愿者供李梅挑选并代为支付捐精志愿者费用、代为支付代孕母体费用的行为,其提供的医疗咨询行程安排、生活餐饮、翻译、医疗机构预约、医疗陪同服务乃系基于代孕而产生的附属商业服务。A公司上述合同行为非属于法律所允许的合法行为,不仅违背了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还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的规定,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鉴于A公司为李梅提供部分相关代孕居间服务的过程中,确实产生了一定的成本费用支出,而李梅明知代孕违背我国公序良俗,仍与A公司签订案涉合同并接受相关服务,对案涉合同无效亦存在过错,双方应当按照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故李梅诉请A公司返还涉案的全部费用,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李梅与A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签订的《某国海外医疗翻译服务协议书》无效。
二、A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梅返还166780元。
三、驳回李梅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我国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办法》第三条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由此可知,代孕行为在我国是违法的,无论是提供代孕服务的一方,还是寻求代孕的一方,都将为之付出一定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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