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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对被链接作品著作权侵权的行为
发布日期:2023-07-09 作者:
朱明胜律师
以网站的名义,在网站的页面上,向公众传播其搜索、编排和整理的被链接网站使用的作品,该行为构成对被链接作品著作权人的侵权。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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