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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买房后跳出个租客来,起诉交付房屋给他怎么办?
发布日期:2023-07-03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买房后只要过户了,收房了,基本上就安枕无忧了,再跳出什么人来主张什么,一般法院也不会支持。如下面这个案件,买家买了套房,已过户并收房。突然跳出个租客来,说跟前业主签了20年租赁合同,要求新业主交付房屋给他。法院最终认为一是一次性支付20年租金不合常理,二是租客一直未收房也不提异议不合常理,租赁合同真实性存疑,判决驳回租客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练某要求黄卖家、邓买家交付房屋的诉请,第一,作为练某而言,其虽提交了租赁合同、转账凭证证实其在签约后已支付20万元给黄卖家,但签约后练某一次性支付如此高额“租金”而出租方又未交付房屋,且练某在合理时间内并无提出异议,与实践中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方一般支付“两押一租”后出租方交付房屋,再由承租方按月或按约定期限交租的交易惯例不符,也不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本案中练某对其支付巨额款项后为何黄卖家未及时向其交付房屋或其未及时提出异议未作出合理解释。在租赁房屋未实际交付给承租方的情况下,该租赁合同即使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也不意味着该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取得对抗案外善意民事主体的法律效果。综合本案案情,本案证据不足以证实练某、黄卖家之间就涉案房屋存在真实的租赁合同关系。第二,作为邓买家而言,其举证证实其系通过中介方促成涉案房屋买卖交易并签订买卖合同(合同并未注明带租出售),支付了购房对价,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及收楼使用,邓买家作为合法买受人的权益受法律保护。因此,练某要求交付房屋、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及赔偿其本案律师费损失,均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练某是否要求黄卖家返还上述20万元等,属另外的法律关系,不属本案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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