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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兄弟姐妹共同继承一栋房屋,使用时发生争议怎么办?
发布日期:2023-06-16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各方应承担适当容忍义务,尽量为他人使用共有房屋提供便利。意气用事的诉讼请求,比如“什么我用不了,你也别想用”的诉讼请求法院都不会支持,法院的判决会尽量平衡各共有人使用房屋的权利。如下面这个案件,兄妹几人共同继承了父母的3层楼房,各用一部分,各人在楼层都安装了安全门和监控。后矛盾升级,大家都锁了安全门不让对方进出,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要求拆除外墙自建楼梯的诉讼请求,属于行政事务,应归城管部门管,法院不处理;判决各共有人都打开安全门供对方使用;监控不影响大家使用房屋,判决不用拆除。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两个以上不动产所有人、用益物权人或占有人,在用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根据法律规定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本案双方均是同一不动产权的共有人,赵2等五人与赵1的诉讼请求包括了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财产损害赔偿等物权保护请求权内容,故认定本案案由是物权保护纠纷。

赵2等五人与赵1的父母健在时将涉案房屋改建成叁层楼房,每层都没有专用的楼道,每层的通道都要经过每层的房屋;后涉案房屋经继承、赠与由赵2等五人与赵1按份共有,并对涉案房屋个人使用部位进行了分割,赵2等五人占有一楼和三楼,赵1占有二楼,将原来建在一楼房屋内的楼道改至房屋外通往二楼,且利用房屋外街道路通道加建了洗手间、厨房,在洗手间、厨房上又加建二楼、三楼空间与房屋二楼连通使用。可见,涉案房屋现状与原状是不相符的,房屋形成上述状态后赵2等五人与赵1已使用二十多年,是2020年赵1对其二楼房屋进行装修开始,由于房屋楼道通行问题导致双方矛盾激化产生诉讼。虽然双方对房屋划分了具体占有部位,但房屋只有一个房屋所有权证,每一层并没有分割为独立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证,是一间整体的房屋,故双方均有义务在方便生活、通行等方面提供便利。根据本案查明事实,赵2等五人主张恢复的房屋原状与事实不符,且涉案房屋现状与房产证登记不相符,存在违法加建改建现象,行政部门为此已作出过处理和答复,再者对于违法建设问题应由行政部门先行调处。鉴此,对双方诉请涉及拆除墙体及附着设施、一楼楼梯改回从一楼客厅内通过并恢复原状的请求均不予调处。关于安装在楼道的防盗门问题,防盗门本有助于居家安全,非双方行使权利的障碍,赵2等五人及赵1都是房屋的所有权人,相互有义务在各方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时提供便利,故双方相互应将各层防盗门钥匙提供给对方。楼道间的摄像头安装并没有对赵2等五人构成严重影响,故对赵2等五人要求赵1拆除的请求不予支持。房屋天面是房屋的公共部位,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理应由双方共同使用,故双方在使用该部位均应提供必要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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