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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发布日期:2023-06-29    作者:张敬辉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43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余某某。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余某某。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余某某。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余某某。
以上四位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敬辉,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周某某。
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林某某。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某。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彭某某。
一审第三人:林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国锋,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某某市某某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某某市江阴屿礁村87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余某某、余某某、余某某、余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周某某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林某某,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某、彭某某及一审第三人林某某、某某市某某水产养殖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闽民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余某某、余某某、余某某、余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某某
审 判 员  张 某
代理审判员  潘 某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 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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