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事业单位改制
发布日期:2023-06-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关于推进市属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单位:常州市人民政府
文 号:常政发[2002]165号
发布日期:2002-9-5
执行日期:2002-9-5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市属具备市场化条件的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工作,根据国务院和省有关事业单位改革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事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对事业单位理顺和重组产权关系,调整所有制结构,通过改制转企,使之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独立的企业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大胆实践、勇于创新的原则。要从实际出发,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以市场化为取向,大胆创新,积极研究新情况,努力探索改制转企的具体形式、途径、方法和措施。要善于总结和推广典型经验,以点带面,确保事业单位改制转企顺利进行。
(二)坚持有利发展、稳步推进的原则。针对事业单位分布较广、类型复杂、改制矛盾多、难度大的特点,要正确处理改制、发展与稳定的关系。要因地制宜,因事制宜,实行分类指导。要选好试点,找准突破口,先易后难,稳步推进。
(三)坚持改革到位、转换机制的原则。在产权制度改革中,要推动国有资本从竞争性领域退出,切实理顺职工、单位和资产之间的关系。对部分保留公有资本的企业,要明晰产权,理顺关系,将公有资本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管理、营运、监督体系中。改制转企后,要尽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按照新的机制运行。
(四)坚持依靠群众、公正透明的原则。要积极引导广大干部职工参与和支持改制。单位改制的方案应事先听取职工的意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改制转企过程要在群众的监督和职能部门的指导下进行。
三、组织领导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事业单位改制转企是社会事业市场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也是这些事业单位全面走向市场、增强活力的重要举措。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意义,运用多种形式,加大宣传教育的力度,增强广大干部职工的改革意识,统一思想认识,全力推进改制转企工作。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事业单位改制转企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关系到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将改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成立市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工作领导小组,由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江苏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科学技术局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市各有关主管部门是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工作的主要责任部门,要建立以主要负责人挂帅的领导小组和以分管领导负责的工作班子,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抓好所属事业单位的改制转企工作。
(三)积极稳妥,扎实推进。事业单位改制转企涉及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必须切实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要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和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确保职工的利益真正落到实处。要关注热点,解决难点,保持稳定,促进发展,真正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生产经营不停,国有资产不流失,确保改制转企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严肃纪律,严密实施。在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工作中要严肃各项纪律,对于严重违反改制转企工作纪律的,决不姑息迁就,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并追究其责任。
四、主要形式
(一)先售后股。存量出售,将评估后的存量资产以净资产计价出售给职工。增量入股,在职工购买存量资产的同时,鼓励职工在自愿基础上增量投入。允许社会法人、自然人作增量投入。对净资产额较大,职工难以一次性认购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和买、租、股结合的办法。对本单位职工不能全额认购的剩余部分,允许出售给社会法人或自然人。鼓励经营层控股,经营者持大股。也可由职工个人或社会自然人一个人出资买断,依法组建企业。
(二)兼并重组。对于出售有困难的单位,可通过竞价的方式或在被兼并方资产所有者与兼并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社会法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由兼并方出资收购被兼并方的净资产,实行整体式兼并,接受被兼并方的全部资产和负债。为最大限度地发挥资源效益,兼并重组既可在本系统内进行,也可跨系统进行。
(三)歇业破产。对于不能正常运转且出售重组有困难的单位,采用先清算债权债务、分流安置人员,后申请歇业注销的办法,实施自行解体。对严重亏损、债务沉重和长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单位,可参照企业破产办法进行破产清算。
除以上几种主要形式外,有条件的也可采取组建集团、中外合资、合作等其他形式。各单位要认真分析自身情况和特点,积极探索与之相适应的改制形式。
五、实施步骤
事业单位的改制转企工作要积极稳步推进,力争用二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先推出26家市属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为第一批改制转企单位(名单附后)。改制转企工作一般可分为以下四个阶段进行:
(一)前期准备阶段。(1)拟改制转企的事业单位建立改制领导小组及工作班子。(2)制订改制转企工作计划报送市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向市编办报送改制申请。(3)获得市编办的批准文件。(4)召开改制动员会议,做好单位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学习相关文件,统一思想,形成共识。
(二)资产评估阶段。(1)清产核资。改制转企单位在市财政局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清产核资,搞好资产清查、登记工作。(2)财产审计。由改制转企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与中标的中介机构签订《业务审计约定书》,对改制转企单位进行财产审计。(3)资产评估。由改制转企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与中标的中介机构签订《改制评估约定书》,对改制转企单位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向市财政局备案。(4)办理有关资产处置核批手续。(5)进行产权界定及出让价格确认。
(三)方案制定阶段。(1)拟定改制转企方案,起草企业章程(草案)。(2)改制转企方案在广泛征求干部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形成决议。(3)改制转企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改制转企申请和改制转企方案,经主管部门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向市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改制转企申请。(4)市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审定。
(四)改制创立阶段。(1)改制转企方案经市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改制转企单位到市产权交易所进行产权交易。(2)募集股份,并做好组建新企业的相关筹备工作。(3)召开由全体投资者参加的企业创立大会,通过企业章程。(4)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和事业单位注销登记等相关法律手续。
六、配套政策
(一)资产的评估及处置
1.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必须依法进行资产清查、资产审计和资产评估,其办法和程序按常财国[2002]1号文件的规定办理。涉及土地资产处置的,由具备土地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市国土资源局确认,并按常政发[2001]81号文件规定予以处置。
2.资产的评估要从实际出发,在落实债权债务的前提下,经市财政局核准,允许核销不良资产。
核销内容包括:(1)三年以上难以收回的应收帐款及其他符合法定程序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2)改制前历年亏损挂帐和重新核准的潜亏损失;(3)清理出的各类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等。
核销程序:由资产经营公司、改制转企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授权集团负责对改制单位的财产及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列出要求核销不良资产的具体项目和金额。经评估机构按规定对要求核销的项目和金额进行全面核实后,由改制转企单位提出核销报告书。评估结果、核销报告书须在单位内公示一周后报市财政局、地税局审核批准。对于核销资产的处置按市财政局、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常财国[2002]2号文件执行。
3.允许下列资产或费用从净资产中剥离:(1)自办幼儿园、医务室、食堂、职工宿舍等非经营性资产;(2)改制前未作帐务处理的所欠职工的工资、医药费和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及有关职工家属抚恤金等。剥离后的非经营性资产可以委托改制转企单位代管,并单独建帐,享受受托资产的有关权益,承担受托资产的有关义务。
4.允许计提三项费用:(1)离休人员离休专项经费、统筹医疗费。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的意见》(苏办[2001]73号文件)精神,在单位改制转企时,离休专项经费一般可按本人上年度实际支付额为标准,计算lO年;统筹医疗费一般按离休干部上年度的人均医药费实际发生额,并考虑增减因素确定,具体标准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卫生局等部门核定,计算lO年,此二项费用一次性从净资产中剥离。如单位改制转企后不再负责对原有离休人员进行管理的,此费用一次性上缴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清有困难的,可与经办机构协商在2年内分期上缴;对原有离休人员继续管理的,此二项费用留给企业专项使用,并按规定继续支付。(2)退休人员医疗费。改制转企前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改制时,按每人1.5万元标准计提,上缴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清有困难的,可与经办机构协商在2年内分期上缴。退休人员应全部进入医疗保险。(3)富余职工安置费。按单位在册职工人数20%的比例,每人2万元的标准计提,包干使用。
5.净资产的转让或出售,按市财政局核定的价格进行,也可采用市场竞价或协商定价的方式。市场竞价应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公开竞拍定价。在同等条件下,本单位职工享有优先受让权。为鼓励经营者和职工出资购买国有(集体)资产,协商定价时,经市财政局批准,在经评估、调整后净资产基数的基础上,可按认购股份比例上下浮动1 0%。为鼓励改制转企单位职工认购股份,认股一次性付款的,可下浮10%;认购股份达60%以上且一次性付款的可再下浮10%;认购股份达100%且一次性付款的可再下浮10%,但累计不得超过40%(集体性质的事业单位出售时可再下浮10%) 。净资产为零或负数的,以零价出售。其资不抵债部分可作挂帐处理,改制后的企业经与产权单位或有处置权的部门协商,可用土地使用权租赁费、房屋租赁费等其他所能减免的费用抵冲。
6.改制转企中转让或出售国有资产及集体资产的变现收入,按规定50%上缴市财政,50%上缴改制转企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专项用于支付事业单位改制成本。
7.改制转企前的债权债务由改制后的企业承继。涉及银行贷款和财政周转金的,经相关金融机构或市财政局同意,办理换据过户手续,并与之签订相关还款合同(协议)。
(二)职工的分流安置及社会保险关系的衔接
1.事业单位改制转企时,截止2002年12月31日(提前退休时间计算基准日),男年满55周岁、女干部年满50周岁、女工人年满4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或至2002年1 2月31日前工作年限满30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在单位内公示一周后,报市有关部门批准,可按事业单位退休政策办理提前退休。改制转企单位需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上缴提前退休人员自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应支付的养老金,所需资金可从净资产中提取。一次性缴清有困难的,可与经办机构协商在2年内分期上缴。不足提取的,在行业内公有资产退出收入中解决。
2.事业单位改制转企时已离退休人员,以及改制转企时按事业单位退休政策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原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后,其离退休费的调整仍按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调资政策执行。
3.事业单位改制转企时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退休人员按原规定执行。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改制单位,在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缴纳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用后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原退休人员按国家政策规定的有关费用仍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
4.事业单位改制转企时,具备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对符合省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及其他国家政策规定可以提高的各种退休待遇同时予以兑现。
5.事业单位改制转企时,按有关规定应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由改制单位按原规定支付。
6.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前50年代退职人员、60年代精简下放人员的生活补助费及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供养的直系亲属有关待遇和费用,仍由改制单位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费用支出从改制单位的净资产中按人均2万元提取。
7.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应依法到工商行政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到市编办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及有关事宜;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变更手续。
8.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应妥善安置好原单位的全部职工。改制转企单位应按照《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职工的劳动关系处置办法,参照《关于我市市属工业企业改革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常政发[2001]81号文件)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劳动局(关于市区企业改革中劳动关系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常政办发[2000]11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9.事业单位改制转企时,不愿随改制单位转为企业职工而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由本人书面申请,经单位同意后,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发放办法及标准参照常政办发[2000]11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其他配套政策
1.事业单位改制转企的,允许以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的技术、专利、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其入股比例参照省科技厅、省工商局《江苏省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暂行规定(试行)》(苏科成[1998]第485号文件)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185号文件)执行。
2.改制转企时设置国有股的,国有股权由资产经营公司、授权集团或市财政局委托的机构代行投资主体职能。
3.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后,其职工的工资处理办法,参照《常州市劳动局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成建制改为企业后工资处理的意见》(常劳计薪[2000]14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4.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后,实行企业的用人、用工制度,并根据自身特点,实行工效挂钩、计税工资等不同的分配办法。实行计税工资的,仍按国家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执行。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指标体系和考核制度。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可实行按岗定薪、按任务定薪、按业绩定酬等形式搞活分配。对经营者可试行年薪制,其收入与企业经营业绩挂钩。
5.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后需租赁国有资产的,经资产经营公司、授权集团或市财政局审核批准,涉及土地使用权租赁的经资产经营公司、授权集团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由市国土资源局批准,按确定的租赁费可实行“三免两减半”政策,即国有资产的租金前3年免缴,后2年减半缴纳,个别有特殊困难的单位,可免缴5年。
6.事业单位改制转企的,税收优惠按国家现有的政策执行。
7.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后,原单位承担的检测、测试、试验等有关职能,由改制后的企业承继。
8.事业单位在改制转企过程中涉及的各种费用,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处置办法,如安置残疾人超过规定标准的、因贷款担保造成或有损失的、核销存货进项税需作调整的等等,参照《关于我市市属工业企业改革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常政发[2001]8l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各所辖市、区可根据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二年九月五日
附件:常州市第一批市属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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