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改制
发布日期:2023-06-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市直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改制工作的意见
发文单位:赣州市人民政府
文 号:赣市府发[2005]4号
发布日期:2005-2-1
执行日期:2005-2-1
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市直企事业单位改制进程,加大对改制工作的指导、审批和监管力度,增强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改制工作平稳推进
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仍然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是促进国有企业发展,确保职工队伍稳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最有效途径,也是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资分开的重要举措。同时,企事业单位改制涉及企业和职工较多,改制情况复杂,利益调整较大,矛盾较为尖锐,改制过程中还存在操作不规范等问题。对此,各部门、单位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依法改制,搞好服务。各企业主管部门对本系统企事业单位改制工作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安排专门的职能科室和专门人员负责改制具体事宜,确保改制时能找得着人,办得了事,妥善处理各种问题,及时化解各种矛盾,确保改制工作平稳推进。
二、进一步规范企事业单位改制方式,彻底实现“双置换”
企事业单位采取何种方式进行改制,宜根据所处行业性质、改制时的资产和财务状况、产品的市场销售状况区别对待,不搞一刀切。但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进行改制,都要有利于国有资本的有序退出、职工的妥善安置和企业的后续发展,要从法律上彻底解决债权债务,解除职工固定身份并与单位形成新型的劳动关系,实现国有资产和职工身份的“双置换”,使企事业单位改制不翻烧饼,不留后遗症。
对资不抵债长期亏损且扭亏无望的企业应依法破产,对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对不适用《破产法》的事业单位,宜采取关停等方式进行改制,应按照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和财政负担政策,同时比照企业改制的有关规定处置资产和安置职工。对机关实体和国有单位开办的集体企业,由其主管部门和开办单位负责其职工安置和稳定工作,其改制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可依照国有企业改制有关优惠政策予以返还用于职工安置。企事业单位改制后,原则上不再保留留守处和安排留守人员。
三、严格改制方案申报审批程序
企事业单位应根据我市有关改制政策并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改制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由主管部门审核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提交市直企事业单位改革攻坚综合协调领导小组讨论批复执行。
四、严格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规范资产处置程序
要进一步严格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会计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由企事业单位聘请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对所属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国资委核准备案,其中涉及资产剥离、损失核销、帐务调整等事项的,应征求市财政局的审核意见。
要进一步规范资产处置程序。按照《企业国
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国资委、财政部2003第3号令)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涉及处置房地产的,由土地交易机构组织实施,并按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定公开进行。对大宗大额资产的处置,必须在市以上公共媒体上发布转让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20个工作日。资产转让底价由市国资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评估价予以确定,交易时应有市监察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及主管部门人员到场实施监督。低于底价转让的,应根据权限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要进一步加强对置换身份资产和资产配负债企业资产的监管。对用职工置换身份的资产重新入股组建的新企业或者用持续经营收入逐步解决职工经济补偿金、社保、医保等改制费用的企业,其房产、地产的使用权及所有权证应由国资部门统一上收管理,以防新的企业用于抵押贷款,一旦经营不善,职工安置负担再次转嫁给政府。对在改制过程中土地、房产处置价格明显低于评估价格或本市基准地价、房价的,其差价应在有关税费返还时予以抵扣,防止国有资产收益流失。对以资产配负债等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所有权在5年内进行转让的,其增值部分应首先抵扣改制时政府减免的相关税费,余额由市国资委会同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进行清算,报市政府决定增值部分的分配办法。
五、职工安置标准要相对平衡和统一
企事业单位职工安置标准的核定应从我市整体企业工资水平出发,既要保护改制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切身利益,又要考虑到我市目前的经济发展现状和财政负担能力。系统内各企事业单位之间、系统与系统之间、后改制与先改制企事业单位之间、资产变现能力强与资产变现能力差的企事业单位之间,职工安置标准应做到相对平衡和统一,差距不能过于悬殊。
对需要市财政解决部分改制费用的,职工安置标准按固定工不超过700元/工龄年,合同工不超过500元/工龄年核定。需要市财政解决全部改制费用的,职工安置标准按固定工不超过600元/工龄年,合同工不超过400元/工龄年核定。
对自身资产变现能力强,不需要财政安排资金的,改制方案也必须报市政府批准,不能自行操作,其职工安置标准应参照系统内其他资产变现能力较差企事业单位的安置标准进行测算,固定工最高不能超过1100元/工龄年(含提取的补充养老保险金),合同工最高不能超过800元/工龄年,改制结余资金全额上缴财政,专项用于市直企事业单位改制余缺调剂。
六、严格改制企事业单位债务偿还顺序
对依法破产的企业,应严格按照《破产法》规定的债务清偿顺序清偿债务,不得私自转移资产和违反清偿顺序随意清偿债务。除依法破产外,采取其他方式改制的企事业单位,其债务偿还要本着“区分轻重缓急、照顾职工利益”的原则,资产变现净收入必须优先用于支付职工安置补偿金、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及拖欠的职工工资、医疗费等。
各银行及资产管理公司要积极支持改制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尽最大可能地降低抵押贷款的偿还比例,帮助企事业单位赎回各种抵押担保财产的所有权证。各级法院应积极帮助清收各种债权,不能冻结和划扣财政下拨的改制资金用于偿还各种债务,使改制企事业单位能够更好地筹措改制资金用于安置职工。
七、进一步加强对改制资金收支的核算和监管
企事业单位改制清算组应在银行设立改制资金核算专户,对资产变现收入、主管部门筹集资金和财政补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统收统支、专款专用。要严格按照《会计法》及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规范设置帐簿,依法取得原始凭证,严格会计核算和资金收支行为。
改制资产变现收入要及时如实入帐,不得隐瞒、截留收入,不得设立帐外帐和“小金库”。领取职工安置补偿金、欠发工资、集资款等资金时,需经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与单位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在费用领发表格上签字盖章,并留有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后,据实予以发放。职工各种所得款项不准用于直接抵扣职工加入新企业的入股资金。
改制企事业单位欠缴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缴纳,不准将现金发放至个人,不准自行与商业保险公司、医院等其他单位擅自签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商业性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合同。
八、进一步加强企事业单位改制全过程的合规性审核
企事业单位改制结束后,由市监察、财政和国资等部门组织人员对企事业单位改制方案申报审批的合法性、资产处置合规性、资金使用合理性、剥离资产经营情况进行审核,发现有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改制、资产处置暗箱操作、贪污挪用挤占和乱报乱支改制资金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进一步加强企事业单位改制政策宣传力度,增强工作透明度
各部门、单位特别是企业主管部门和改制企事业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我市企事业单位改制方针、政策的宣传力度,既要把党和政府对企业对职工的关切、关心以及有关优惠政策宣传到位,又要把现阶段我市经济欠发达和财力有限等困难给职工做好解释,积极主动地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把问题解决在源头,不能轻易把矛盾上交,不能乱开口子。
要进一步增强改制工作透明度,实行改制工作“四公开”,即:公开改制政策,公开改制方案,公开改制财务,公开每位职工安置情况。把改制工作做成“阳光工程”,经得起人民群众和历史的检验。
各部门、单位要提高对市直企事业单位改制工作政策性、复杂性、长期性的认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认真组织,严格把关,共同做好职工安置和维稳工作,对因工作不力引发集体上访和群体事件的企事业单位领导和主管部门负责人,将依照有关规定和情节追究其行政责任。
二OO五年二月一日
赣州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