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可以。要处分股东的股权,必须经该股东同意。如下面这个案件,几方签订合作协议重新分配尼某公司的股份,但其股东中某公司未到场,事后也拒绝追认。其他人辩称中某公司的股东到场了并同意重新处分,合作协议应有效。但法院认为公司有独立的人格,公司股东不能代替公司发言,认定因中某公司拒绝追认,合作协议不能履行应当解除。
判决书节选:
关于涉案《合作协议》应否解除的问题。根据《合作协议》的约定,周某和海南诺某公司、陶某、黄某共同投资尼某公司,成为公司的股东,计划投资1000万元,周某投资450万元,持股45%;陶某投资300万元,持股30%;海南诺某公司投资150万元,持股15%;黄某投资100万元,持股10%。因尼某公司已于2017年5月5日成立,在涉案《合作协议》签订时,尼某公司的股东为中某公司(占股权比例49%)和海南诺某公司(占股权比例51%)。显然,周某和海南诺某公司、陶某、黄某签订的涉案《合作协议》实际是对尼某公司的股权重新进行分配,但尼某公司的股东中某公司并未参与涉案《合作协议》的签订。虽然周某以中某公司的股东为海南诺某公司和海南三某公司,而海南三某公司的股东为海南诺某公司为由,认为海南诺某公司有权代表中某公司进行股权处置,但海南诺某公司与中某公司属于相互独立的两个企业法人,即属于不同的法律主体,故周某的上述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周某和海南诺某公司、陶某、黄某均无权对中某公司的股权进行处置。现中某公司拒绝追认和履行《合作协议》,故涉案《合作协议》实际上无法履行。周某起诉要求解除涉案《合作协议》,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