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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已经支付增资款了,还能主张投资合作协议未生效吗?
发布日期:2020-11-19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不能了。只要股东按照约定支付增资款,完成出资义务,投资合作协议就已经生效。股东会决议书、公司章程上的签名真实与否,工商变更登记是否完成,并不影响股东认购公司新增资本的效力。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涉案《投资合作协议》是否生效。孙某认为涉案《投资合作协议》约定的“增资的先决条件”没有实现,涉案协议并未生效。本院认为,涉案《投资合作协议》约定的“增资的先决条件”为绿某金融公司向润某公司缴付增资款的先决条件,具体包括与增资有关的所有必要的甲方和乙方的公司内部的批准等。上述先决条件系作为投资方的绿某金融公司审查目标公司相关情况后,再行决定是否需要缴付增资款的条件。换言之,该条件并非约束而是为了保护投资方。在绿某金融公司已实际缴付增资款的情况下,上述条件是否严格全部成就不影响涉案协议的效力。此外,涉案《投资合作协议》约定,绿某金融公司在确认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后支付增资款,在绿某金融公司按约定支付完毕全部出资款后,绿某金融公司即成为公司股东。本院认为,绿某金融公司对上述文件确认时,只需对该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在绿某金融公司审查确认相关文件,并按照约定支付增资款后,绿某金融公司已完成出资义务,涉案协议已经生效。股东会决议书、公司章程上的签名真实与否,工商变更登记是否完成,并不影响绿某金融公司认购润某公司新增资本的效力。孙某认为涉案协议未生效,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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