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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工人意外受伤,房主、包工头、工人各方责任分担
发布日期:2023-05-30    作者:梁帅律师

农村建房工人意外受伤,房主、包工头、工人各方责任几何
裁判
房主将两楼一底的农村建房工程承包给不具有两层以上(不含两层)农村建房资质的王某施工,在定作、选任上具有过错。
王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系劳务活动的组织者、指挥者、监督者和风险的防控者,负有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的义务,负有对提供劳务者的职业活动提供必须的保障责任。因未有效阻止黄某受伤事故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
原告黄某跟随王某在建筑工地上工作多年,在作业时未尽到安全审慎注意义务,其自身过错较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综合原被告过错程度,判令李某、夏某、鲁某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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