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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后,如何追回剩余款项?
发布日期:2023-04-21    作者:盈科王雨昕团队律师

【案情简介】2021年6月24日,甲方A公司与乙方B公司签订《产品推广服务合同》。乙方受甲方委托,在多个直播平台为甲方提供产品直播推广服务,直播甲方品牌商品期限2021年6月24日至2021年8月23日,服务费用5万元。2021年6月30日,A公司向B公司转账服务费5万元。但是B公司一直未提供直播推广服务。经A公司多次催促B公司仍不履行合同,但答应给A公司退款。后B公司仅退还1万元,尚欠4万元服务费没有退还,故A 公司诉至法院。A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解除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产品推广服务合同》;二、判令B公司退还A公司服务费4万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A公司服务费四万元;二、驳回原告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产品推广服务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现A公司以《产品推广服务合同》第八条第一项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于首页载明的生效日生效,至双方履行合同全部权利义务完毕后终止”为依据主张解除合同。该诉讼请求未被法院支持,其原因是该服务合同明确约定服务期限自2021年6月24日至2021年8月23日,在原告A公司无证据证明双方就服务期限协商延长或变更的情况下,《产品推广服务合同》已经自然到期,期限届满后自然解除,不需要再主张解除合同去终止权利义务。故A公司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在法律上没有合理依据得到支持。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A公司主张B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提供直播推广服务并向B公司要求退还相应服务费用。依据A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A公司向B公司已支付服务费5万元,B公司已退还1万元,故A公司主张B公司退还剩余服务费4万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同时证据充分,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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