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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律师帮我找到对方隐匿的财产
发布日期:2023-03-11    作者:丁磊律师

律师帮我找到对方隐匿的财产
案情简介:
王某某(男)与李某某(女)于1980年在东城法院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生有一女。二人婚后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男方性格偏激,经常对女方进行辱骂。女方为了给女儿一个完整的家庭,一直忍辱负重。现在双方都年事已高,感情完全破裂,不愿意在为没有感情的婚姻浪费自己的余生。双方都同意离婚,但由于涉案房产价值巨大,双方对财产分割问题产生争议,2022年7月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
女方认为:1、双方现居住北京市东城区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2、男方其他财产也应依法分割,但只知道对方有股票,但对具体金额等情况并不了解。
男方答辩称:房屋是其婚前财产转化而来,出资款全是其个人出资,并登记在其个人名下,应属于其个人财产,女方无权分割。同时男方拒绝配合提供其股票账户相关信息。
诉讼前女方找到本律师代理此案件。

判决结果:
一、判决双方离婚
二、东城区房产属于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占50%的份额。
三、男方名下XXXX证券公司股票里的股票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判归男方所有。男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内给付女方折价款37万元。

律师思路:

关于案涉房产问题:

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去房屋登记大厅调取了案涉房屋档案。发现案涉房屋虽然登记在男方名下,但购买时间和房屋登记时间均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男方主张案涉房屋是其婚前房产拆迁转化而来,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至于购房款项虽是男方单独缴纳,但却是在婚后缴纳,婚后财产,不管在谁名下,都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虽然案涉房屋登记在男方个人名下,但仍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男方所称属于其个人财产的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股票问题:

虽然男方不予配合提供股票信息,但律师接受委托后申请法院调令,去相关证券公司调取了男方的股票账户明细。男方面对证券公司的证明,再也无法抵赖。法院最终按离婚期间的股票市值进行了折价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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