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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美鼻部综合术失败患者起诉整形医院要求赔偿25万元案例评析
发布日期:2023-01-14    作者:荆华律师

基本事实:
2019年,姜XX在可XXX美门诊部处行鼻部综合整复术和鼻基底填充术,术后姜XX手术部位出现感染,姜XX于同月将鼻异物取出术。姜XX向可XXX美门诊部支付了医疗费50000元。姜XX认为该医院门诊部无二级目录手术资格却做鼻基底手术,全部手术无手术病历记录,主刀医生李X未满5年执业年限,无《医疗美容主诊医生执业资格证》,系非法行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门诊部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25万元。
后XX法院根据姜XX提出的申请,委托了司法鉴定中心,就可XXX医院门诊部的此次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姜XX后期医疗费进行鉴定。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可XX医院门诊部对姜XX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手术适应症掌握不正确,手术层次不清楚,手术医生分离过程中损伤鼻背侧真皮;可XX医院医生此次手术导致姜XX感染的过错。可XXX美门诊部的过错与姜XX的后期症状存在主要因果关系,责任参与度为85%。姜XX需进行后期医疗修复,手术费用评定为:鼻综合整形术(需取自身肋软骨),费用约5万元;鼻背疤痕激光整形修复术,费用约为1万元,合计费用约6万元。(本案事实和当事人已做化名处理)


XX门诊部对鉴定结论有异议,但是没有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医院辩称:假体取出术的适应症是假体植入术后发生感染,抗生素输液治疗无效,必须取出假体,以避免更大的组织损失以及随之而来的全身感染,而非可XXX美门诊部在陈述会所提到因为姜XX要求而取出。加上后来的感染,却可以造成鼻背瘢痕的形成,因此认定可XXX美门诊部并无过错,司法鉴定对医院责任比例判过重。


荆华律师认为:
1. 本案审理首先确定双方是否存在医疗关系。姜XX在可XXX美门诊部处进行医疗美容,提供了医疗票据,故双方虽然没有合同,病历,和医院依然形成医疗关系。
2. 姜XX在可XXX美门诊部处进行医疗美容手术后,出现手术部位感染,最终导致植入的假体取出。医院对手术导致的损害结果是予以否认的。对于可XXX美门诊部的医疗行为与姜XX的损害是否有因果关系,可XXX美门诊部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可由司法鉴定机构依法鉴定。经鉴定,可XXX美门诊部对姜XX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手术适应症掌握不正确,手术层次不清楚,手术医生分离过程中损伤鼻背侧真皮;可XXX美门诊部手术导致姜XX感染的过错。可见XXX美门诊部的过错与姜XX的不良治疗后果存在主要因果关系,责任参与度为85%。对于该鉴定意见,可XXX美门诊部虽有异议,但没有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意味着其没有证据理由推翻。因此,可XXX美门诊部应承担赔偿责任。
3. 赔偿费用范围。
姜XX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姜XX主张医疗美容费用50000元,有支付凭证证明。后期医疗修复事项以及费用60000元,有鉴定意见书为证,法院可以依据此标准判决。至于精神损害赔偿费,虽然不构成伤残,但姜XX在可XXX医院门诊部处医疗整容,不但不能实现美容的目的,还对身体造成伤害,对原告心理造成很大的伤害,姜XX主张精神损害费是可以的。
后法院根据可XXX医院门诊部的医疗过错的参与度,精神损害费酌情确认为40000元。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如下:可XXXX医院门诊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姜XX医疗美容费用、后续治疗费、鉴定费、精神损害费等合计165000元。




笔者律师通过整理近年来多起涉及整形美容服务纠纷的案件发现,类似案件呈现出医疗服务纠纷和消费维权纠纷双重特点。现在整形大多采用医学手段,通过手术等手段来拉双眼皮、隆鼻、抽脂甚至削骨等,且多数具有不可逆性。一旦出现问题,不仅是美不美的问题,很可能会影响患者的身体健康,这和一般的医疗纠纷有很多共同点。另一方面,整形美容手术具有较强的消费性,除去少部分人因为事故等原因毁容后来进行修复,大多数是主动要求手术希望能让自己更 “美”,但因为个人的审美标准等差异,手术后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等情况比比皆是。原因如下:一是美容机构在手术前,不征求美容者的意见,按照自己的审美观主观决定手术方式,导致美容者不能接受手术效果。二是医生技术上不过关,很多都是虚有其名,导致失误出现医疗事故。三是医院夸大宣传效果甚至虚假宣传,事后造成患者不满意。同时也有不少纠纷是因为医院随意更换手术材料造成的,甚至存在以次充好的情况。


在笔者律师经处理了众多维权案件中,发现大多数消费者可能都首先想到去消费者协会调解,但是由于消费者协会的案件实在太多,并且多数并不懂医美行业,调解的效果往往可能并不理想。不仅耽误了时间,还加剧了双方的矛盾。律师建议:此类纠纷可先由专业人士详细计算出各项赔偿标准。部分医疗整容纠纷案件,双方都有调解意向的,也可以先开展诉前调解沟通。调解不了的,可以由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诉求调解,进一步寻求更有保障的正确法律维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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