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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直播MCN网红涉嫌合同违约侵权等诉讼实务纠纷相关法律类型关系
发布日期:2023-01-07    作者:张晓晗律师


1. MCN机构/主播与平台纠纷主体


MCN机构/主播与直播平台之间的关系可分为两种类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MCN机构/主播入驻式合作合同关系。



2. MCN机构/主播与平台纠纷类型


2.1 直播平台违约


一般而言,在合同关系中,直播平台相较于MCN机构、主播处于较强势地位,从检索案例结果来看,MCN机构/主播起诉直播平台违约的情形,基本都是针对直播平台欠付收入、冻结账号、冻结款项等方面。


2.2 MCN机构/主播违约


此种争议类型主要包括MCN机构/主播与直播平台签订直播合作协议后,主播跳槽、MCN机构/主播违约入驻其他直播平台、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等情形。此外,还可能包括平台因主播直播带货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不当言论或其他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受到第三人索赔或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后,向主播/MCN机构起诉主张要求赔偿的情形,但此情形下,平台在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往往会通过合同之诉向主播/MCN机构索赔,因此本质上还是一种合同违约之诉。



3. MCN机构/主播与平台纠纷争议焦点


根据直播平台、主播、MCN机构之间合作模式的不同,三者之间所建立的法律关系也会有所区别,例如:针对主播先与MCN机构建立经纪合同关系,再由MCN机构与直播平台建立合作合同关系,指定主播入驻平台进行直播的模式,此时涉及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争议焦点会集中在对违约行为是否成立、合同是否应当解除以及违约金金额是否过高的判断;而在主播与直播平台直接建立合作关系的情形下,此时不涉及MCN机构的介入,针对此类直播平台直接与主播建立合作关系的情形,争议焦点还会涉及对合同性质的判断,法院往往会对二者之间建立的法律关系类型进行界定,这一点类似于MCN机构与主播之间的争议纠纷。


3.1 合同性质的界定


3.1.1 对于直播平台直接与主播建立合同关系的情形,与MCN机构同主播签署的协议类似,直播平台在与主播建立合同关系时,往往会包含常规合同条款约定的一般权利义务,例如合同期限、合作内容、违约责任等,又有可能涵盖服务期、竞业限制等具有劳动合同性质的条款。


3.1.2 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会综合考察合同条款内容、双方实际履行情况、直播平台对主播的管理程度、人身依附性、主播经济收入的组成等因素综合判断合同性质,目前主流的法院观点包括认为此类合同性质构成劳动合同、委托合同、综合合同等。譬如,法院认为考虑到主播行业竞争的特殊性,直播平台出于管理的需要对主播权利义务进行限制性规定符合行业惯例,不能就此认定直播平台对主播实施劳动法律意义上的管理。主播虽有直播时长的约束,但其可以自行安排直播的时间和地点,其劳动力并不受直播平台的控制,双方之间并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本质要件,应属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合同关系。


3.2 MCN机构/主播或平台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3.2.1 MCN机构/主播常见的违约行为包括违反竞业限制约定;违约跳槽;违反直播平台规则;绕过平台“接私活”;不服从平台安排等。而平台常见的违约行为主要包括无故逾期支付收入、无正当理由冻结账号、冻结款项等。


3.2.2 对被告违约行为的证明,原告需要严格依照合同条款约定,从条款出发,分析被告所涉的违约行为表现,组织证据链,梳理相关事实,同样也可以考虑通过在证据提供基础上进行证据指引、证据说明编纂工作,通过可视化图表等方式重组证据,为法官重新梳理呈现案件事实,引导案件走向。



4. 机构/主播与平台纠纷的举证


对直播平台起诉MCN机构/主播违约的争议类型而言,直播平台作为原告方,举证的核心证明点有两个:一为证明对方存在违约行为;二为证明诉请违约金金额的合理性。原告可围绕对方违约证据、己方履约证据、费用支出证据、预期损失证据四个方面展开举证。



5. 机构/主播与平台纠纷的被告抗辩


对被告而言,针对原告主张认为被告行为构成违约,要求承担违约金的诉请,可以采取“先破后立”的抗辩策略,围绕“被告行为不构成违约”“违约金金额过高”两点展开举证及抗辩工作。其中,针对“被告不构成违约”要点,因直播平台起诉主播/MCN机构的针对的主要违约行为多为竞业限制类约定,因此对被告而言,可从如下方面进行抗辩:(1)竞业限制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有效;(2)被告的行为是否违反竞业限制条款的约定;(3)是否存在先履行抗辩事由;(4)原告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等。



6. 机构/主播与平台纠纷的难点


就直播平台与MCN机构/主播之间发生的争议而言,主要的难点在于违约金金额的确定,对违约金金额是否合理的判断。此点同MCN与主播之间的争议纠纷高度一致。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决违约金金额的逻辑往往是综合衡量合同条款约定、被告过错程度、被告收益情况、直播平台损失、直播平台的资源投入等,对违约金金额合理性作出判断,违约金过高的通常会进行调整。在主播行为构成违约的前提下,违约金金额的主张成为了双方争议的最关键焦点。法院通常会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为基础,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结合合同条款约定,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对违约金金额合理性作出考量,并针对不合理情形下的违约金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7. 机构/主播与平台纠纷合规建议


7.1 选取合适的合同形式规避法律风险


直播平台可以结合自身商业模式、拟签约主播/MCN机构的重要性等要点,综合确定与主播或MCN机构建立何种合同关系。特别是针对直接与主播签约的情形,如果平台不期望建立劳动关系,则在设置合作协议条款时,应注意减弱主播与直播平台的人身依附性,如无必要,则不对主播的直播内容、直播时间、应遵守的规章制度等进行具体的管理和约束;如果平台期望与主播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则应当与主播签订明确的《劳动合同》,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遵守《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主播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7.2 避免条款具备过多劳动合同属性


直播平台在设置竞业限制类条款时,也应注意条款设置方式,避免合同具备劳动合同属性。同时也可以考虑针对主播违约行为设定恶意跳槽情形下的不得作为条款,即如果主播肆意违约恶意跳槽,则除了承担违约金外,还不得在指定期限内在其他平台开展直播。通过此种方式也可以增加主播违约成本,减少违约可能性。


7.3 违约金条款细分违约金情形


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合同条款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和计算方法不一定得到法官的认可和采纳,但建议直播平台在设定违约金条款时,尽量细化约定,针对不同违约情形,约定不同违约金金额或计算标准,同时也可以在条款中对违约金金额及计算标准的合理性、理由进行一定说明,以增加违约金金额合理性被法院认可的可能性。(来源编辑|稼轩文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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