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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房屋合同之后房屋共有人不愿出售且出卖人不愿支付违约金怎么办
发布日期:2022-12-11    作者:靳双权律师


原告诉称
吴某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2.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定金40000元;3.被告给付原告中介费损失226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1年10月30日,原告与被告在中介北京D公司业务员杨某芳的见证下签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该房位于北京市平谷区一号。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20000元。11月8日,中介打电话说被告与前妻就房屋买卖没有协商成,不给签字,房屋不能过户。11月17日,原告找中介与被告协商,被告称前妻不同意签字,房子无法买卖过户。原告就定金返还事宜无法与被告协商一致,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林某皓辩称:我只同意退还20000元定金,不同意双倍返还定金。我于2016年购买的涉案房屋,房屋登记在我方名下,2018年2月28日登记结婚,2020年12月29日协议离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我已经如实告知了原告房屋的情况及我方婚姻的情况,中介是知道的,但在签订合同时中介没有尽到审查义务,只看了我的身份证和房本,我跟中介公司说房子卖了还要给孩子一半的房款,但中介公司没当回事,而且我不知道卖房还涉及到我前妻,最后导致房子没有出卖成功,故责任在中介公司,中介费用应由中介公司返还给原告。
卖房前我跟我前妻协商过,她同意卖房,但卖给原告的价格她不同意,后来她给中介打电话,中介说不用她签字也可以,态度很不好,然后我前妻就没签字,最后没办成房屋过户。

法院查明
2021年10月30日,被告(甲方、卖方)与原告(乙方、买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一、甲方所售房屋座落在北京市平谷区一号,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该房成交价为:2260000元……三、甲方保证此房完全属于自己所有,没有债权、债务等纠纷;若此房有抵押未还清的,需要乙方首付款帮助解押的,甲方在收到乙方首付款后需专款专用,立即办理该房的解押手续,如甲方未立即办理该房的解押手续,视为甲方违约,……;
六、乙方未按约定的时间付款,自约定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计算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千分之二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乙方逾期超过十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责任由乙方承担;……十一、甲乙双方在收到房屋网签、面签、过户等通知后十日内必须配合对方办理该项手续,如果有一方未配合对方办理相关手续视为违约,未配合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甲方逾期交房,自约定的交房日期之次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甲方按日计算向乙方支付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十三、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违约,需双倍返还乙方所交定金,另追加房屋成交价的百分之二十作为违约赔偿金赔偿给乙方;如乙方违约,所交定金不退另追加房屋成交价的百分之二十作为违约赔偿金赔偿给甲方;中介服务费不退;等等。
合同签订当日,原告支付被告购房定金20000元。原告向中介支付服务费22600元。后因被告前妻不同意,合同未能继续履行。
另查,被告于2006年4月20日生育一女,2016年购买涉案房屋,房屋登记在其名下;2018年2月28日登记结婚,2020年12月29日协议离婚,女儿归被告抚养,涉案房屋由被告和女儿各占50%。2021年10月18日,被告与前妻协议变更抚养关系,并于2021年10月25日进行了公正,女儿变更由前妻抚养。

裁判结果
一、原告吴某霖与被告林某皓于2021年10月30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自2022年1月10日起解除;
二、被告林某皓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原告吴某霖双倍定金40000元;
三、驳回原告吴某霖的其他诉讼请求。

靳双权点评
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属合法有效。涉案房屋虽登记在被告名下,但被告的离婚协议中显示涉案房屋有其女儿的份额,女儿归被告前妻抚养,现因被告前妻不配合签字,且被告在订立及履行合同过程中未全部告知上述情形,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解除合同并按照约定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合同解除的时间自被告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关于原告主张被告给付中介服务费的诉讼请求,因其给付该笔费用的对象非被告,且与本案房屋买卖合同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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