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将集资诈骗罪辩护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量刑从十年以上降低到三年半
2019年辛某经营一家网贷平台,经营民间借贷撮合业务,后因为经营问题,资金链断裂,导致无法按期兑付,投资人报案,辛某与其公司业务人员主动投案自首。 到案后,公安局检察院一直认为辛某涉嫌集资诈骗罪,按照辛某的集资额度,网贷平台流水2000万,检察院建议量刑十年之十二年。
开庭前辩护律师通过家属取得网贷平台所有借款人合同、银行卡、身份证复印件,并装订成3本册子递交法院,庭上充分表述辛某不是集资诈骗,所有投资款都放给了真实的借款人,虽然有部分平台自用,但是也是用于线下放款给借款人,并没有挥霍集资款项,所以辛某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其不构成集资诈骗罪,构成非法吸收存款罪,那么以辛某现在的犯罪额度,应该在三年至四年量刑。
后法院给检察院下司法建议要求核实款项是否真的用于出借给真实的投资人,检察院没补充调查,法院迳行判决,改变罪名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判决有期徒刑三年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