己方名下房屋购买时亲属有出资后其起诉借名买房法院支持吗
原告诉称
唐某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的借名买房合同有效。
事实与理由:2005年4月27日,原告欲购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房屋。原告交纳全部购房款后,装修居住至今,是房屋的实际所有人。现原被告双方因房屋所有权归属发生矛盾,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迟某浩辩称,双方之间从来没有借名买房的口头协议。
第三人孙某云述称,一开始是迟某浩要买房子,2005年买房子时候原告名下已经有两套住房了。我们单位是福利分房,原告离婚后原告没有房子住,2000年单位分给了原告一套住房。但是原告名下已经有房子不能购买,所以以租赁的形式租房子。购买房子的钱是我们三个人共同出资的,房子这些年都从来没有提过更名什么的。
2018年的证明是因为当时发生了矛盾,之后原告提出写一个证明,好让其一直在房子中居住,我是出于安慰原告,所以给原告写了一个证明。如果说是出于出庭用,我是不会给原告写这些的,所有买房子的材料的原件原本是放在我这里,我都不知道原告是什么时候把这些材料拿走了。
法院查明
孙某云与迟某浩系母子关系,唐某刚与孙某云为男女朋友关系。2005年4月27日孙某云代理迟某浩,与案外人崔某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北京市昌平区房屋,房屋总价为226746元。之后,迟某浩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证,登记的房屋坐落为昌平区,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房。
2007年至2011年,该房屋由迟某浩、孙某云居住使用,2011年唐某刚搬至房屋内,2015年迟某浩搬离房屋。现该房屋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交易居间合同》、契税完税证明、物业费用票据等原件由唐某刚持有。房屋的所有权证由迟某浩持有。
2018年7月13日,孙某云出具《证明》,内容为:2005年购住房,由唐某刚孙某云两人共同居住,出资人唐某刚。孙某云对证明的真实性无异议,但称系出具安慰目的书写了证明。
关于房屋出资情况,三方均认可购房款由孙某云账户支付至出卖人账户。唐某刚称购房款全部由其出资,取款后转至孙某云账户。迟某浩第一次开庭称出资10万元,第二次开庭改称出资16万元,其余购房款因其母告知无需操心,因此没有过问。孙某云称唐某刚出资9万元,迟某浩出资16万元,剩余为自己的钱。
裁判结果
驳回唐某刚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唐某刚与迟某浩之间是否存在口头的借名买房约定。在借名买房法律关系中,应综合考虑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房屋的出资及占有使用情况予以认定。在本案中,唐某刚、孙某云虽未结婚,但购房前,二人多年为男女朋友关系,唐某刚、孙某云与迟某浩之间已形成类似家庭成员的身份关系。
唐某刚对购买该房屋虽有出资,但综合考虑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房屋的居住使用情况,无法认定在购房之初,唐某刚与迟某浩达成了借名买房协议,唐某刚对于该房屋的出资,应视为一种类似家庭成员的共同购房行为,其要求确认与迟某浩之间的借名买房关系有效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