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表示,提供网络游戏相关服务的平台,应尽可能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在其平台冒充他人身份注册和大额消费。如网游平台未能举证证明其在用户注册时采取了充分措施以保证注册人提供的身份信息与本人的一致性,应当根据合同效力、双方的过错程度和损失情况确定返还数额。
案情摘要:
ID为162386437的某游戏账户于2019年11月28日注册,注册时认证的姓名为周某,认证信息为周某的身份证号码。关于该账户的注册方式,某网游公司在诉讼中陈述,该平台的注册方式为填写身份证号码和姓名进行实名认证。
根据微信服务中心提供的消费记录,2019年12月7日至2020年4月1日,宋某对某网游公司某游戏进行1元、6元、30元、60元、68元不等的充值,其中2020年1月25日的充值数额包括328元,2020年4月22日至2020年6月24日的充值数额还包括198元、648元。游戏消费数额总计9488元。宋某五月份的微信收入较为密集,数额多为100到600不等,且均来自其父亲,其中2020年5月15日中的来自其父亲的微信收入包含较大数额1500元。宋某的消费记录显示消费对象中有某网游公司,且充值数额和充值时间与某网游公司提供的游戏账户充值数额和时间完全符合。在宋某提供的证据中,游戏昵称为“源衍嗷”,其声称游戏原昵称为“柠檬QwQ”,与微信同名,后借给同学翟某改游戏名为“源衍嗷”,某网游公司在庭审中称该证据无法证明游戏使用人为原告。
争议焦点:
1.案涉注册、充值行为是否为宋某所为;
2.如果案涉注册、充值行为确为宋某所为,某网游公司应如何承担责任。
裁判观点:
1.关于案涉注册、充值行为是否为宋某所为的问题。
ID为162386437的某游戏游戏账户于2019年11月28日通过周某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进行注册认证。2019年12月7日至2020年6月24日,该游戏账户向某网游公司共计消费9488元。根据微信服务中心提交的宋某的消费记录来看,宋某的消费对象有某网游公司,且消费数额与某网游公司提供的ID为162386437的消费记录基本一致,综合考虑双方的庭审陈述、出示的证据,案涉的充值账户为宋某使用周某的个人信息注册登录,并对该账户进行充值消费的可能性较大,本院对此予以认定。据此,宋某提起本案诉讼,主体适格,并无不当。
2. 关于某网游公司应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宋某未经周某同意擅自使用周某的身份证信息、姓名进行注册、充值,该行为应视为宋某自己的行为。宋某在2019年进行案涉注册、充值消费行为时为12至13周岁,其在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间向某网游公司共支付9488元的大额消费行为明显与其年龄、智力不相符。宋某的法定代理人周某在与某网游公司的沟通过程中和案件审理过程中均明确表示对宋某的大额支付行为不予追认,故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按照上述规定,上述民事行为无效后,某网游公司应当向宋某及其监护人返还充值款。
宋某作为未成年人,应将主要精力放在学习上,不应沉迷于游戏;周某作为宋某的监护人,应当对宋某进行必要的教育、监管并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件和账户信息。宋某多次、长时间玩网络游戏并对游戏账户进行多笔大额充值,其监护人对孩子的行为未作必要的管束,未能保管好自己的账户、密码等信息,对其监管教育引导具有明显的不足,导致宋某能长期发生这样的网络消费。宋某的监护人对案涉损失的造成具有过错。
某网游公司作为提供网络游戏相关服务的平台,应尽可能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在其平台冒充他人身份注册和大额消费。但在本案诉讼中,某网游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在用户注册时采取了充分措施以保证注册人提供的身份信息与本人的一致性,宋某得以成功冒用周某的身份信息注册和充值消费。综合考虑合同效力、双方的过错程度和损失情况,本院酌情确定某网游公司向宋某返还游戏消费的充值款9488元的60%即5692.8元,其余损失由宋某及其监护人自己承担。
典型案例:
广州互联网法院(2xx0)粤0xx2民初44xx4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