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5年7月9日,武汉中建设三局某分公
司员工押送两车石子给武汉地铁七号线x标段项目部搅拌站送料,准备进场时,被告人孙xx为使该公司与其合作,指使被告人肖xx将搅拌站大门锁上,并打电话让被告人宋xx找几个人。被告人宋xx纠集被告人王xx等人来到搅拌站。上午11时许,甲某、乙某、丙某到搅拌站外的小屋要钥匙时,遭到被告人孙xx等人的殴打。被告人孙xx用瓷碗将窗户上的玻璃砸碎,并诬指对方砸玻璃闹事。又打电话告诉被告人何x搅拌站有人闹事。被告人何x赶到又伙同被告人孙xx、肖xx、宋xx等人对甲某、乙某、丙某进行殴打。
二、律师辩护
(一)案发后孙xx认罪伏法,态度好。
(二)被告人孙xx确有悔改表现。
(三)被告人孙xx没有前科,属于初犯。
(四)本案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是偶然的犯罪,量刑时建议考虑。
综上所述,鉴于本案被告人孙xx既没有聚众斗殴的故意,也没有聚众斗殴的犯罪行为,其行为不应当构成聚众斗殴罪。且对于斗殴事件的发生受害人也有一定过错,案发后被告人孙xx认罪、悔罪态度好,且系初犯、偶犯,且其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交代事实经过,确有悔改之意,应构成自首。所以恳请法院在定罪量刑时对被告人孙xx从轻、减轻处罚,让其早日重返社会,为社会作出贡献。
三、判决结果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孙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零六个月。
四、法律规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持械聚众斗殴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