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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长江XX交易所原油亏损112万,委托律师维权案例
发布日期:2022-07-27    作者:荆华律师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起,由上海XX联合交易所会员单位XX公司工作人员介绍,向于某推荐“长x油”交易,并夸大“长X油”投资十分安全,利润巨大。2016年2月,于某在没有进行过任何模拟操作、也未有收到风险提示、未签书面协议的情况下,XX公司就为其开设了上海XX联合交易所账户。于某首期入金人民币150000元到该账户,后因亏损,XX工作人员又不断诱导于某加大投资,称公司有专业理财师进行喊单,帮助翻本。后于某又陆续入金人民币1200000元,仅两个月时间,于某共计损失了人民币1120000元。

办案经过 
   承办律师荆律师接受于某委托后,建议并经于某认可,先对本案进行诉前和解。承办律师先后向上海XX联合交易所和会员单位XX公司出具了《律师函》。依法向其告知了如下事项: 
   1、XX司的上述行为已违背了《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发[2012]37号)的精神。 
   2、于某经查询并了解现货交易等相关政策,认为交易所和XX公司的经营行为是违法的,其与两司的交易行为应全部为无效交易,交易所与XX公司应退还其所有亏损的资金1120000元。 
   3、请XX公司在收到本函之日起五日内与本律师联系,就于某与贵司的长江油投资纠纷解决事宜进行协商。希望交易所能认识到自身及监管存在的问题,及时退还于某的全部款项。 
   后委托律师荆律师为于某提起诉讼,并将交易所会员单位追加为本案共同被告。 
   交易所和XX公司收到律师函和起诉状后后,与于某取得联系。交易所表示已正式受理于某的投诉。于某后按交易所的要求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据主要是针对指导老师夸大宣传,违规喊单的证据。

案件结果 
   本案依法进行了开庭审理。经过法庭和律师的交涉和沟通,最终双方达成和解,由XX公司依法退还扣除于某交易手续费后的所有资金90余万元。

荆律师评析 
   按照相关规定,任何从事原油、成品油进出口、批发、仓储、零售的企业,都必须具备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资质条件,取得相关政府部门的经营许可。截至目前,商务部尚未批准任何一家交易市场从事原油、成品油交易。 
   在现有的原油交易中,多数平台涉嫌非法经营,在交易中存在明显欺诈行为,投资者的亏损属非正常交易亏损。而这些平台往往具有如下特征:1、诱导开户,夸大盈利,隐瞒风险,诱导加金。称公司有专业理财师进行喊单,保证赚钱。2、违规为客户进行实盘指导,反向喊单。3、经营特征符合“T+0,双向交易,集中竞价,高杠杆,连续竞价,买空卖空,标准化合约”的交易模式。4、宣传称称“三方托管”纯粹欺蒙客户。 
   在遇到这样的投资平台时,投资者必须要慎重,这样的平台更可能是非法的平台。投资者如果亏损后,可以通过司法程序依法维权起诉,并可以通过法院、工商局、公安等部门申请证监会认定是否属于期货性质。如果一旦认定平台的交易性质是带有期货性质的,则是有利于投资者的,投资者在交易平台上亏损的钱有望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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