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 告:XXX,男,汉族,19XX年 X月X日生, 住址:XX省XX市XX区XX号被 告: 上海**铂银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XX省XX市XX区XXX楼 电话:
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在上海XXXX交易系统下的开户和全部交易无效;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本金人民币66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7年上半年起,原告在某股票交流群认识被告某会员单位工作人员蒋XX,后双方添加微信。由蒋XXX介绍,进入了其公司开设的直播间中学习股票相关知识,一段时间取得原告信任。后相关分析“老师”开始鼓吹股市不好做,要求进入直播间听课的原告开设现货账户,称做现货交易获利空间比股市大。此时,蒋XX也进一步向原告推荐被告经营的现货白银交易,并称该投资十分安全,利润巨大。2017年X月X日,在原告没有进行过任何模拟操作、未签风险提示书、未签任何书面协议的情况下,被告会员单位工作人员蒋XX就为原告代开设了X通XX交易系统交易账户************,并为原告下载了交易系统交易软件。原告从该交易账户陆续入金后,进行了多笔白银等品种交易。期间,一直由被告会员单位指导老师高XX为原告进行喊单,但以反向喊单为多,原告的账户资金基本一直处于亏损中。后蒋XX和指导老师高XX却仍称原告可以继续加金,后续行情会变好。经统计,仅2个月时间,原告账户里就损失了资金共计人民币660000元。
原告后经咨询并了解相关政策,认为被告经营的商品现货交易系违法的。被告交易平台采用T+0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和持续挂牌交易,但目前我国现货市场规定除依法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设立从事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单位一律不得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被告并无国务院批准开展白银电子盘交易,却采取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采用保证金制度及对冲交易方式,并不是以实物白银交割为目的,其交易模式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国办发(2012)37)、《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属于无效交易。中国人民银行于2017年2月22日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限期停止为违规交易场所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银办发2017(35)号),明确要求各银行及非银行支付机构于2017年6月30日前停止向未经省级人民政府金融办组织清理整顿有关成员单位论证后正式发文并报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的地方交易所提供支付结算等服务。被告不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原来的银行业已停止向被告提供支付入金通道。 综上所述,被告开设的电子盘交易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破坏金融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属于非法和无效交易,其因非法交易从原告收取的款项应当依法全部返还。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人民法院,希望法院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此致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手印):
年 月 日 荆律师评析在现有大宗商品交易中,多数平台涉嫌非法经营,在交易中存在明显欺诈行为,投资者的亏损属非正常交易亏损。而这些平台往往具有如下特征:1、诱导开户,夸大盈利,隐瞒风险,诱导加金。称公司有专业理财师进行喊单,保证赚钱。2、违规为客户进行实盘指导,反向喊单。3、经营特征符合“T+0,双向交易,集中竞价,高杠杆,连续竞价,买空卖空,标准化合约”的交易模式。4、宣传称称“三方托管”纯粹欺蒙客户。在遇到这样的投资平台时,投资者必须要慎重,这样的平台更可能是非法的平台。投资者如果亏损后,可以通过司法程序依***起诉,并可以通过法院、工商局、公安等部门申请证监会认定是否属于期货性质。如果一旦认定平台的交易性质是带有期货性质的,则是有利于投资者的,投资者在交易平台上亏损的钱有望追回。
附:
现货交易被骗维权的法律性文件(重点推荐) 1、《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 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 由证监会牵头的部级联席会议协调,所属地人民政府监管。任何交易场所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权益按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投资者买入或卖出后同一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金融机构不得违法为交易所提供托管、资金划转。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市场交易所 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证监会、发改委、工信部、商务局、工商总局、银监会关于禁止以电子商务名义开展标准化合约交易活动的通知》 概述:清理对象为大宗商品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交易方式,允许交易者以对冲平仓了结而不以实物交收为目的或不必交割实物的标准化合约(名词解释详见第四章现货术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