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无条件搬出北京市朝阳区房屋。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21年3月16日离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的房产为婚前个人财产,是原告在2006年由原告父母出资购买的,登记在原告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房屋,建筑面积88.97平方米,房屋系原告婚前房产与被告无任何瓜葛。现原告在外租房,负担很重,离婚后多次要求被告搬出房屋,但是被告拒不搬离,且更换门锁密码,原告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我方不同意搬出房屋,我和孩子现在在房屋中居住。我没有其他产权房,被告及其父母在京都没有产权房,我认为这套房屋涉及孩子的利益,我已经提起了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没有处理完毕之前,不应该让我搬离。原告在婚姻存续期间与案外人非法同居,不向子女支付抚养费。从感情上讲,让我搬离房屋也说不通。希望法律能够保护妇女儿童的利益。我认为孩子应该在房屋内居住,我是孩子的监护人。
法院查明
2015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6年6月6日登记结婚,均系初婚,婚后2017年5月4日生育一女,子女现随被告在房屋内居住。
房屋于2008年3月7日登记在原告名下,2015年2月9日银行抵押登记注销。庭审中,原告称房屋系婚前个人财产,被告称房屋属于原告及孩子的,孩子也应该有权在内居住。
本院于2020年判令“一、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女由被告抚养,原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于每月五日前支付抚养费3000元,直至张某某年满十八周岁止;三、驳回原告张巍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腾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房屋,将上述房屋返还原告。
律师点评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原告作为房屋合法所有人,有权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现原、被告已解除婚姻关系,房屋系原告婚前个人财产,被告亦认可实际占有号房屋,对于原告主张被告向其腾退房屋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