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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搬离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我名下的承租房(原告承租一号两间北房、一间东房。原告要求被告腾退原告承租的西城区一号北房两间中的北房东数第一间以及东房一间,以下简称:涉案房屋);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曾是同一单位职工,双方于1994年4月29日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和于2014年10月16日双方离婚。原告是一号涉案房屋的合法承租人。因离婚时被告无房居住,原告允许被告暂时居住。现原、被告双方已经解除婚姻关系7年之久,被告仍未搬离涉案房屋,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涉案房屋在2011年时,确实是我们的拆迁安置房,由我们三人(包括孩子)承租,房屋租赁合同在我名下。我现在身体也不好,离婚后被告应该两年就得走,但是到现在也不走。另外,我们结婚这么多年,她没给我钱,所以她应该买房了,但我不知道她的房子在哪里。
被告辩称
涉案房屋是我和被告在2011年从西城区拆迁安置到这里的,是东房一间,北房两间。因为是公租房,承租人只能写一个人名字,所以当时写的原告的名字,但是拆迁协议安置的是原告和被告以及孩子周某涛三个人。是2011年4月15日签署的拆迁协议。2014年10月16日原、被告离婚,离婚协议上明确周某涛住北房东数第一间,我住东房(含自建房)一间,原告住北房东数第二间。周某涛是我们的孩子,身体不好,孩子由我抚养,所以我也得在北房东数第一间照顾他。
2020年8月份,我们那里的政府号召自愿腾退,但是政府只针对承租人,给一套共有产权房,我们没法弄一套共有产权房,我们没法外迁,而且政府说是自愿外迁,不是强制。现在我们三间平房,我们可以分着住,但是如果我们外迁了,就没法一起住了。现在原告让我腾退,我没有别的地方住,而且这涉案房屋是我们的拆迁安置房,我有权居住。
法院查明
原、被告原系夫妻,2011年前居住在西城区府右街后达里胡同。2011年间,西城区府右街后达里胡同附近拆迁,原、被告及双方的孩子被安置到北京市西城区一号的三间公租房屋(北房两间,东房一间)居住。2014年10月,原、被告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针对居住房屋约定,西城区一号周某刚承租的三间房屋每人居住一间,厨房共用。其后,原、被告在原告承租的上述三间房屋居住至今。其间被告为照顾生病的孩子,在北房东数第一间以及东房一间往来居住,原告居住另一间北房。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腾退原告承租的北房东数第一间以及东房一间。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周某刚的全部诉讼请求。
靳双权点评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并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从诚信角度考虑,原、被告双方离婚时,双方约定原告周某刚承租的涉案房屋由三人(包括孩子)每人居住一间,厨房共用,男方继续承租。现原、被告双方以此约定已经离婚,原告应当恪守承诺,不应当要求被告搬离涉案房屋。
从用益物权角度考虑,涉案房屋虽然由原告一人承租,但是涉案房屋是拆迁安置房屋,被告是涉案房屋的被安置人,因此被告有权居住在涉案房屋。
原告身体不好,没能照顾生病的孩子。被告为照顾生病的孩子,在北房东数第一间以及东房一间往来居住,并无不当。如果判定被告不能进入生病的孩子居住的房屋,被告即无法在孩子需要母亲照顾时,及时地来到孩子的身边照顾,这不符合公序良俗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