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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或代理人抢注被代表人或者被代理人商标的适用条件
发布日期:2022-05-08    作者:朱明胜律师
针对代理或代表关系这种特殊的法律关系,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设立的对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予以特殊保护的制度,并不一概要求该商标已经在先使用,只要特定商标应归于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代理人或者代表人即应善尽忠诚和勤勉义务。不得擅自以自己名义进行注册。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规定,需要具备如下条件:商标申请人与异议人之间构成代表或者代理关系,争议商标系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与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类似,代表人或者代理人违反诚信原则,未经授权擅自以自己名义将争议深表进行注册。代理或者代表关系是一种具有信赖性的特殊法律关系。基于这种特殊的法律关系,代理人或者代表人对于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负有特殊的忠诚和勤勉义务,必须恪尽职守,秉承最大限度有利于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利益之原则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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