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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说:施工质量存在问题,装饰公司被判返还施工款(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2-05-07    作者:柳基伟律师

律说:施工质量存在问题,装饰公司被判返还施工款(典型案例)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原告:张某被告:龙口市XX装饰服务部审级:一审、二审


【案情介绍】:张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工程款119735元,并支付自2018年9月13日起至实际退还之日止的利息(以11973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9752.50元。3.案件受理费、鉴定费、保全费、诉讼责任险保险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龙口市XX装饰服务部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原告偿还被告为其垫付的工程款29152.64元;2、反诉费由原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XX装饰服务部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刘X,2013年3月18日注册,经营范围为室内装修服务,无装修施工资质。被告刘X波与刘X系夫妻关系,于2014年1月9日登记结婚。原告与被告XX装饰服务部合同签订情况:2018年8月23日,原告(甲方)与被告XX装饰服务部(乙方)签订装修合同,原告委托被告服务部进行楼房装修。双方约定如下:工程概况:工程地点为龙口市XXX;工程量为建筑面积217平方米;总价款为260450元;开工日期为2018年9月14日至2018年12月30日。质量要求及相关设施提供:1、工程使用主要材料的品种、规格、名称,经双方认可。2、工程项目,双方同意参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或双方协商标准执行。3、施工中甲方如有特殊施工项目或特殊质量要求,双方应确认,增加的费用,应另签订补充合同。付款方式:1、合同一经签订,甲方给付乙方70%工程预付款,工程施工到木工完工(不包含后期木工安装),2018年11月30日止,甲方给付乙方25%工程款,剩余5%尾款待乙方墙面工程完工甲方对工程验收合格后结算。因甲方在应付款日期未付款造成工程停止,由甲方负责,并按违约处理。验收合格未结清工程价款时,不得交付使用。2、工程施工中如有项目增减或需要变动,双方应签订补充合同,由乙方负责施工。3、施工中因甲方原因需要返工,或因甲方更改施工内容的费用由甲方负责,延误工期乙方不予承担违约责任。4、总工程完工后甲方三天内将工程验收完毕,并支付给乙方总工程款5%的工程管理费。
施工情况:部分项目完工,部分项目未完工。
已完工项目,山东XX研究院对原告主张的质量问题进行鉴定(鉴定费已由原告预交)。2019年12月27日、2020年7月20日,该研究院出具鉴定报告及补充鉴定说明(鉴字:NO2019JD2067),鉴定结论载明:1、经现场检测,共检测插座137测点(44个插座),其中82点为“4平方”规格,52点为“2.5平方”规格,3点为“1.5平方”规格;共测试开关及灯具112点(包含26个开关、2个灯具),其中3点为“4平方”规格,105点为“2.5平方”规格,4点为“1.5平方”规格(位于开关中,怀疑为门禁电缆)。2、涉案房屋卫生间墙面砖出现空鼓、开裂、掉角等现象。我院分析认为,涉案房屋墙面砖出现上述现象的主要原因为温度变化影响;材料收缩变形影响;粘结砂浆与界面粘结力较低;面砖与面砖留设间隙大小等。涉案房屋墙面砖出现掉角现象,主要是为外力碰撞导致。部分卫生间饰面砖间未进行“美缝”处理。(注:该部分墙面砖出现空鼓、掉角、破损的数量达半数以上)。3、二层室内楼面2#、3#及4#测点的最大相对高差为4mm。实测南侧卫生间与北侧卫生间室内楼面相对高差为33mm。4、对卫生间、露台、屋面等处采取防水措施楼层面进行蓄水试验,二层南卫生间、二层南侧露台及二层北侧卫生间存在渗漏现象,不满足《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及《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12)中相关要求。三层卫生间、三层露台及1-3~D-E轴屋面未见明显渗漏现象,满足《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及《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12)中相关要求。该鉴定报告给出的修复方案为:1、电缆修复方案,建议对不符合要求的电缆进行更换。2、涉案房屋卫生间墙面砖空鼓、开裂、掉角、未“美缝”等修复方案,建议将卫生间已出现空鼓、掉角、脱落的饰面砖拆除,重新粘贴,并按约定要求进行“美缝”处理。3、二层南侧卫生间与北侧卫生间室内楼面存在高差修复方案,建议拆除南侧或北侧卫生间楼面做法,重新施工。4、卫生间、露台、屋面等渗漏水修复方案,对二层南卫生间、二层南侧露台及二层北侧卫生间防水拆除后,重新施工。原、被告均认可地砖部分未预留美缝。根据原告所提交的收款收据及被告认可,原告已付工程款为136535元,原告主张另付1200元现金,被告不予认可,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


【判决结果】:判决:一、被告(反诉原告)龙口市XX服务部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张某工程款84290元及利息(2018年10月25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反诉原告)龙口市XX服务部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现场物料(详见审理查明部分第四项现场未使用材料明细)从原告(反诉被告)张某处拉走,原告(反诉被告)张某予以配合。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龙口市XX服务部的诉讼请求。五、鉴定费40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龙口市XX服务部负担。本诉案件受理费289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1009元,由被告龙口市XX服务部负担1881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63元,由被告龙口市XX服务部负担。保全费157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940元,由被告龙口市XX服务部负担630元。保全保险费5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299元,由被告龙口市XX服务部负担201元。


【柳律说法】: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已经完工部分的工程价款的认定;二、已经完工部分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若存在该如何处理;三、现场未使用材料如何处理;四、本案被告刘X波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五、关于违约金及管理费是否应当支持。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双方对于项目清单中的第1项、第2项(开关未安装)、第3项、第10项、第15项、第16项已经施工完毕均无异议,予以确认,以上工程款共计58150元。另被告当庭给付原告项目11XX地板的20000元收据,原告予以认可并当庭接受,该款项计入工程款中。故已经完工部分的工程款共计78150元。双方均认可开关插座的安装费为4元/个,双方共同确认开关插座的数量为155个,该部分未安装应当扣除相关费用,即扣除620元。故已完工部分的工程款为77530元。对于项目9,已经部分施工,该部分的工程款问题将在下文中同质量问题一并进行陈述。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首先对于山东XX研究院的鉴定结论是否应当采信的问题。庭审中双方对于鉴定结构的选择均同意由法院指定,法院根据2018年9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法院综合类鉴定机构名录》,通过摇号方式选择该鉴定机构,故在鉴定机构的选择上并无不当。被告对鉴定中存在的问题虽提出异议,但并未申请鉴定人员出庭予以回复,对鉴定结论不予认可,但不申请重新鉴定。故对山东XX研究院的鉴定结论酌情予以认定,可以作为本案的参考依据之一。根据原、被告当庭陈述并结合鉴定结论及现场情况,涉案工程在电线规格、防水、瓷砖铺设以及二楼三楼楼面标高方面存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及质量问题。根据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故原告要求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以及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工程进行拆除并核减相应的工程款予以支持。具体核减数额如下:1、电线规格问题及改水问题。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擅自将“日丰管件”改为“联塑牌”的问题,根据刘X与原告丈夫2018年9月16日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原告丈夫对刘X建议更换管件品牌并未否认,故对原告的该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关于电线规格的问题,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电线的规格为“半岛4平方”,经现场检测,插座、开关及灯具的点位共计249个,其中“4平方”的点位为85个,“2.5平方”及“1.5平方”的点位为164个,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电线规格占总点位的164/249。因无施工图纸,无法对具体线路长度进行鉴定测量,庭审中双方对电线长度及单价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要求将不符合合同约定部分拆除并核减工程款,理由正当。根据双方的项目清单并结合被告2018年12月2日的报价单可以计算改电部分不符合4平方部分的线路工程价格为11535元[21600元/37000元(被告报价单中改电的工程造价占水电工程造价的比例)×30000元(项目清单中的水电总造价)×164/249],该款项予以核减。对于改水的问题。原告主张被告未提供改水部分的打压报告,故不应支付该部分的工程款。一审法院认为,对于该部分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质量问题,且也不存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故该部分工程款不应核减。2、防水问题。庭审中双方确认对四卫一厨、阳台及楼顶进行了防水施工。根据项目清单显示“卫生间防水:800×5=4000元(高1.8米)客户要求;阳台防水、楼顶防水:130平方米×55元=7150元(丙纶)。”根据鉴定结论显示二楼南、北卫生间防水不符合质量标准,故该两处防水工程款应当予以核减。对于阳台及楼顶防水被告自认使用了沥青材质,与双方的合同约定不符。根据双方合同中第二条质量要求及相关设施提供的约定:“1、工程使用主要材料的品种、规格、名称,经双方认可……施工中,甲方如有特殊施工项目或特殊质量要求,双方应确认增加的费用,应另签订补充合同”。庭审中根据被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无法认定阳台及楼顶防水的变更得到原告的同意认可,双方亦未对此以书面方式进行变更确认,故原告要求核减该部分的工程款予以支持。对于一楼卫生间、三楼卫生间及厨房的防水问题,原告未举证证明该部分存在质量问题,该三处防水的工程款不应核减。故防水部分核减工程款共计8750元(7150元+800元×2)。3、二楼三楼楼面标高方面,根据鉴定意见,该部分质量问题需要拆除楼面,重新施工,被告主张该高度差得到原告的认可但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法院不予采信,故该部分工程款应当予以核减,计5000元(项目清单第10项)。4、瓷砖铺设问题。经鉴定涉案工程的墙砖部分出现空鼓、掉角、破损的数量达半数以上,考虑到瓷砖色差、瓷砖铺设的整体性、粘贴工艺连续性及统一性,该墙砖部分需要拆除重新粘贴;地砖部分因相应的防水需要重新施工以及未按照合同约定对地砖预留美缝,亦需要拆除重新粘贴。对于地砖美缝问题,被告提供的证人系该部分瓷砖的实际施工人,且为被告所雇用,故该证人与本案及被告均有利害关系,其证言无其他证据相佐证,故对于被告主张的地砖未美缝征得原告同意的主张不予采信。故该部分工程造价不计入总工程款中。被告主张对该部分进行工程造价鉴定,依法不予准许。以上核减工程款共计25285元。拆除费用原告自愿放弃,法院予以确认。被告尚需返还给原告的工程款为84290元[136535元-(77530元-25285元)]。原告主张另付现金1200元,被告不予认可,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不予采信。工程款利息应当从合同解除双方互负返还义务之日开始起算。对于合同解除时间,根据双方提交的微信聊天、视频光盘及通话录音显示,2018年10月24日原告张某与刘X发生争吵,2018年10月29日原告与被告刘X波存在微信沟通,2018年11月1日,原告的大姐与被告刘X波电话协商灯具、浴霸、方木等物料的退还及剩余款项的返还,故结合上述资料,应认定双方合同解除时间为被告服务部所陈述的2018年10月25日,故利息自2018年10月25日开始起算。关于焦点问题三。根据相关规定,合同解除后对于尚未履行的应终止履行。因涉案工程系由被告包工包料,故物料的提供应系被告施工的组成部分,被告要求原告接收现场材料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故现场材料应由被告拉回。关于焦点问题四。被告服务部成立于2013年3月18日,在刘X与被告刘X波结婚之前就已经成立,且为个人经营。原告主张被告刘X波参与了涉案合同的签订及款项给付过程,被告不予认可,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该主张。另根据被告提交的刘X与原告丈夫9月22日21点20分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刘X:他(指刘X波)只能陪我去,但他有他的工作……他的工钱我付不起啊……”,该聊天记录与被告的主张相印证。原告提交的其与刘X波的微信聊天均是在协商合同解除后的相关事宜,故被告刘X波系在原告张某与被告服务部协商解除合同后才进行了参与。综合以上分析,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刘X波参与涉案合同的订立、变更及款项的给付,无法证明被告刘X波与刘X共同经营服务部,亦无法证明该服务部的收入为家庭收入,同时又基于合同的相对性,依法认定被告刘X波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关于焦点问题五。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约金的支付条件为:“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履行期间,擅自解除合同方,应按合同总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付给对方。因擅自解除合同,使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由对方负责应进行补偿。”庭审中,双方均认可为协商解除合同,即解除合同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且原告的损失已经通过核减工程款进行了填补,根据损失填平原则,故对于原告的违约金请求,不予支持。关于管理费,被告无装修资质,且施工的部分存在多处质量问题,故对被告关于管理费的请求不予支持。对于被告的反诉部分,正如前述分析,被告尚需返还原告工程款84290元,故被告要求原告给付其各项费用29152.64元不予支持。

【律师提醒】: 涉及家庭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本案比较典型。作为被告并不具备装饰装修施工的相关资质,导致其已经进行的施工项目存在施工质量问题,原告要求修理重做,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对于被告已经施工完毕但不存在质量问题的项目,有关款项亦应当由原告予以结算。通过本案,我们需要明确:1、合同的签署是必须的,有效的合同内容可以尽可能减少自己的风险、规避利益损失;2、涉及家庭装修项目尽可能明确具体施工内容、工艺要求、材料等细节。3、涉及个体工商户的责任承担,是否必然引发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关键在于有关证据是否能够证实个体工商户的收入与家庭收入之间的密切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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