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电子信息时代的到来,网络培训平台及网络平台题库凭着知识广、更新快、易操作等优势迎合快节奏的现代人生活方式,在考试培训市场脱颖而出并带来经济效益。在巨大的经济利益面前,关于网络平台题库的侵权案件接踵而至,在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办理的上海市张某、邱某侵犯著作权罪一案,首次涉及到网络平台题库定性及侵权认定问题,该案入选了2021年上海知识产权检察经典案例!
(一)基本案情
上海君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5日创作完成相关行业操作工网上培训平台题库,并于2018年7月25日完成作品登记。2017年2月,被告人张某、邱某在该公司任职期间,私下成立公司并注册一个名为“考证在线学习平台”的网站,在未经所在公司许可的前提下,复制所在公司相关行业操作工网上培训平台题库作为该网站后台题库,供购买其学习卡的用户登录使用。经审计,至案发为止,被告人张某、邱某通过上述手段非法获利共计120余万元。
(二)判决结果
2019年10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邱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6月,一审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万元;判处被告人邱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判决宣告后,被告人张某、邱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三)长昊律师意见
本案犯罪对象为网络平台题库,是否属于著作权中汇编作品,是新类型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在犯罪对象定性、司法认定标准、定案证据规格等方面并无先例可循。长昊律师认为汇编作品是指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也就是说,经过汇编的作品的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是有其独创性的,而本案中的题库是否经过选择和编排并无客观证据予以证明,侦查机关和报案人也并未将该题库进行独创性方面的鉴定,不能证明其选择和编排能够体现出独创性。不能仅因为君某公司声称其境过了选择和编排即认定其作品具有独创性,该说法不客观,其真实性无法确定,不应予以认定。且长昊律师经委托相关司法鉴定发现,张某等人使用的涉案题库大量来源于公开的教材、历年考题等情况,认为涉案题库属于国家考试试题,涉及公共利益,不应由君某公司权利独占,君某公司相关题目不能取得著作权保护。
本案最终认定,知识的公有并不代表表达的公有,涉案题库在题目的选择或者编排方面具有独创性,应构成汇编作品,依法受《著作权法》保护。同时,涉案题库系君某公司联合相关行业协会共同组织专家开发,并约定由该公司支付报酬、享有著作权,可以认定君某公司为涉案题库的著作权人。涉案题库既不涉及九年义务教育,亦不涉及国家教育规划,被告人张某、邱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利用网络平台复制发行题库作品牟利,不构成合理使用,涉嫌侵犯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