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事实:2019年8月25日,原、被告签订《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橙子公司为赵浩辉位于新昌县××室装潢,工期总天数为150工作日,并约定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事项。合同签订后,橙子公司于2019年9月10日正式入场开始施工。该工程水、电施工于2019年10月17日完工并验收,泥工施工于2019年11月25日完工并验收,橙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通知原告在5日可对木工进行验收,赵浩辉在验收表上有签字,但没未注明日期。赵浩辉于2020年12月2日实际入住该房屋。另查明,赵浩辉分别于2019年8月25日支付100000元、2019年11月3日支付75000元、2020年3月15日支付83000元(包括增项款)。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确定按《施工合同》约定,如不存在顺延工期的情形下,橙子公司应于2020年7月2日完工。现原告要求橙子公司支付迟延完工的违约金46200元,橙子公司反诉要求原告支付第四笔工程款及迟延支付第三、四笔工程款的违约金共计95000元。案经调解无果。
本院认为:2019年8月25日,原告作为甲方,橙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该《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有效。原、被告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双方的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对本装修项目的开工日期为2019年9月10日,及按150个工作日计算,已扣除疫情造成停工期限的情况下,应在2020年7月2日完工均没有异议。原告主张橙子公司迟延完工自2020年7月3日至2020年12月2日共计154天。而橙子公司抗辩该装修工程已于2020年9月23日作清洁工作,应视为骏工验收,且在工程施工中,因原告未及时安装铝合金门窗、整改水电、淋浴房,拆除背景墙等工程量增加导致工程迟延完工,应由赵浩辉自行负责,橙子公司不承担迟延完工的责任。根据《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第6.4条约定,施工中如果因甲方(原告)原因要求重新返工的,或因甲方更改施工内容而延误工期的,均需签证。橙子公司主张系赵浩辉原因造成重新返工和更改施工内容,但未提供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补充协议或签证等证据,故对橙子公司的抗辩,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工程验收,在合同中约定,等工程全部结束后,乙方组织甲方进行骏工验收。甲方自行搬进入住,视为验收合格。橙子公司在庭审中承认,该装修工程未组织甲方骏工验收,亦未办理移交手续,但赵浩辉在诉讼中认可入住时间为2020年12月2日。据此,本院确定橙子公司在装修工程存在迟延完工,迟延期限为2020年7月3日至12月1日,共计152天,应承担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标准,按《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第6.1条约定,因乙方原因而延迟完工,每日按300元支付,故橙子公司应支付赵浩辉延迟完工的违约金计45600元。关于赵浩辉要求橙子公司支付延迟完工造成的租金损失6000元,鉴于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已足以弥补实际造成的损失,故对原告要求支付延迟完工造成的租金损失6000元,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橙子公司反诉要求原告支付第四笔工程款12500元,并支付2020年10月9日至2021年2月26日止的违约金48500元。本院认为,橙子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竣工验收的日期,故要求自2020年10月9日起计算违约金的诉请,不予支持,但鉴于原告在诉讼中认可入住时间为2020年12月2日,该入住时间可视为骏工验收日期。根据《施工合同》约定,验收后10天内赵浩辉应付清工程款,即赵浩辉应在2020年12月12日前付清全部工程款,但原告至今仍未支付,已构成违约,应支付相应违约金。关于违约金金额,根据《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第5.3条约定,逾期付款一天按每天500元支付,但赵浩辉在庭审中认为约定过高,并提出要求调整为按每天300元支付。赵浩辉主张用感恩券中所载明的软装抵扣第四笔工程款,因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且橙子公司亦予以否认,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本院确定赵浩辉应支付橙子公司第四笔工程款12500元,并支付自2020年12月13日起至2021年2月26日止按每天300元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计22500元。关于橙子公司反诉要求原告支付逾期支付第三笔工程款(62500元)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2020年3月15日止的违约金34000元。双方当事人对泥工完工验收日期为2019年11月25日并于2020年3月15日实际支付第三笔工程款的事实均无异议,但对木工完工验收日期存在争议。从原告所提供的微信群的聊天记录中,显示木工的开工日期为2019年11月26日,赵浩辉在12月1日问“今天木工在做吗”,项目经理小王回答:“在的;2-3天木工完工,油漆进场”。12月3日13:42时,橙子公司项目经理小王在群里发信息:“今天在做木工吊顶,油漆材料下午进场”,并艾特(@)原告:“后天下午可以吊顶验收”字样。后在12月13日、14日、15日、20日、23日、24日均有项目经理小王在群里发布做油漆现场的照片,并告知当日工作事项。橙子公司财务人员(网名为丫头)于12月17日和29日发信息:“业主,您好,您的第三期的工程款,麻烦您来支付下;您的第三期工程可以支付了,麻烦您什么时候来支付下”等催付第三期工程款的信息。橙子公司项目经理小王于12月31日发信息:“由于公司规定,第三期款项尚未支付,暂时停工。请尽快支付”原告的配偶高爱兰回复:“衣柜设计出来,确定好后,第三笔尾款自然会支付给你们”,对方回复“好的”。根据上述聊天记录,可以看出橙子公司已于2019年12月3日通知赵浩辉和其配偶,可于12月5日对木工进行验收。根据约定,橙子公司通知原告进行工序验收后,原告应在三天内前来验收,逾期视为原告自动放弃并视为验收合格。故本院确定双方当事人对木工施工完工验收的日期为2019年12月5日。橙子公司项目经理小王在12月31日回复“好的”,因其非橙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能代表橙子公司作出意思表示,亦不能理解为对《施工合同》支付工程款的时间进行变更。根据《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第5.1条约定,在泥工、木工验收后,支付第三期工程款62500元,而赵浩辉直至2020年3月15日才支付,构成违约,应支付相应违约金。关于违约金金额,根据上述说理,应调整为按每天300元支付。橙子公司诉请从2019年12月31日起计算违约金,系对其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以准许。故本院确定赵浩辉支付橙子公司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2021年3月15日止按每天300元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计22500元。
裁判结果:一、赵浩辉支付嵊州市橙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11900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二、驳回赵浩辉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嵊州市橙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