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叶之前找了一份工作,在淘宝店铺“X帆布鞋”从事淘宝客服工作。该淘宝店铺开设主体为某电子商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收款账户名称为该电子商务公司,该电子商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网上贸易代理;销售鞋帽……”。
小叶在入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月平均工资4000元,由李某的妻子曾某通过支付宝转账发放,并由曾某进行排班和安排工作,考勤以淘宝上线时间为准,工作地点在李某租的办公地点。大约一年半后,小叶离职。
本案中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小叶担任的是某电子商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注册的淘宝店铺的客服,李某的妻子曾某每月向叶某支付固定金额的报酬,担任淘宝客服也属于某电子商务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排班表内容同叶某陈述基本吻合,也符合淘宝客服的工作性质。因此,小叶与该电子商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已经给了双方的协商确定时间,且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在1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此时单位不签订的,劳动者可以主张双倍工资。所以遇到不签署劳动合同的企业,及时联系笔者寻求法律帮助,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