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
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原告房屋补偿款100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3月16日经丰台民政局协议离婚,当时协议约定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一号房屋归被告所有,位于长春市朝阳区二号房屋归原告所有。由于大兴房屋双方共同还贷,被告考虑房屋价值很高,没有对原告进行合理补偿对原告不公平,故表示给原告以价值补偿,于2017年7月10日给原告出具欠条。现被告预将大兴房屋抵押,原告担心房屋落入他人之手,会有损原告债权受偿及损害孩子居住的切身利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秦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2015年我和原告就离婚了,房产已经都处理完了。在我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一直在家带孩子没有收入,她的父母、弟弟的费用也是我在负担,原告没有能力和我一起偿还贷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多次出轨,欠条不是我的真实意思。
法院查明
张某与秦某于2009年9月16日登记结婚,于2009年11月26日生育一女秦某娟。2015年3月16日,张某与秦某离婚,离婚协议书中载明:双方现因感情不合自愿离婚,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三、财产分割:北京大兴区一号房屋归男方所有;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二号房屋归女方所有;。四、债务:北京大兴区一号房屋现有贷款归男方继续偿还。
2017年7月10日,秦某向张某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于2017年7月10日,秦某欠张某房款金额100万元(按现市场价格),两年内偿还,如不偿还,将房转回。秦某认可《欠条》的真实性,表示该一百万房款指的就是大兴的房子的折价款,但表示该欠条是在双方吵架的情况下书写的。
另查,2007年9月17日,秦某获得北京大兴区一号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2007年11年28日设有抵押,2013年8月5日该抵押注销。秦某陈述该抵押为购买北京大兴区一号房屋时办理的贷款抵押。
裁判结果
秦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张某支付房屋补偿款1000000元。
点评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张某和秦某自愿在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并就此签订了《离婚协议》,该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在此之后,秦某自愿出具《欠条》1份,自愿向张某给付房屋补偿款100万元,按照《欠条》的约定该100万元应于2019年7月9日前给付。秦某主张其签署《欠条》不是真实意思,未提供证据佐证,法院不予采信。故张某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