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13年12月3日在北京市顺义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20年9月2日双方因感情不和在北京市顺义区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离婚协议写明双方没有共同财产。2019年11月因顺义区拆迁,原告享有部分所有且户口在北京市顺义区一号房屋也在拆迁范围内,按照政策规定原告应该享有5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于是原告与拆迁部门签订了关于安置50平方米安置房的补偿协议。但现在拆迁部门以原告与被告夫妻关系,被告名下有一处位于北京市顺义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为由,公然推翻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剥夺原告依法获得补偿的权利。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分割被告名下的涉案房屋;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赵某辩称:不同意原告诉求,涉案房屋是我在2004年购买的,属于婚前财产。
法院查明
李某与赵某曾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3年12月3日登记结婚,2020年9月2日协议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载明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
涉案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填发日期为2004年4月,房屋所有权人为赵某,赵某称该房屋是2004年购买,没有贷款,是其个人财产,与李某无关。李某认可赵某的陈述,亦认可该房屋是赵某的婚前个人财产,称其起诉只是为了证明自己的名下没有房产以获得拆迁平米数。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点评
李某与赵某离婚时自愿签署《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的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双方一致认可涉案房屋系赵某的婚前个人财产,法院不持异议。在赵某不认可涉案房屋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亦不同意分割的情况下,该房屋不能被认定为李某与赵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故法院对李某要求分割涉案房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