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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发布日期:2022-03-24    作者:于青立律师
小张202110月入职了一家新公司,公司因为项目、经营等问题,不能按时发放小张的工资,于是,在20221月底,他向公司提出离职,到解除劳动关系时,公司才前后支付了前两个月的工资,虽然双方协商了所欠的工资数额及最后支付的时间,但是公司最后未按照约定履行。
    随后小张找到了北京中盾律师事务所于青立律师咨询相关问题,律师了解情况后,发现双方也未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公司除了要支付所欠工资外,还要支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和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所产生的经济补偿金,及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产生的从第二个月起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小张决定委托律师代理他的劳动仲裁案件。
    20223月初,小张特别授权于青立律师处理此事,于律师到公司注册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仲裁。在仲裁庭调解员的调解下,最后双方达成和解。
    疫情的影响,使得一些公司不能按时发放工资,这种情况下,公司要敲起警钟了,单位可能说晚了一个月发有什么要紧的,但是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现实中,如果单位拖欠员工两个月以上的工资时,劳动者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所以公司拖欠工资的行为很容易触犯法律的规定。
    有人会问经济补偿金怎么计算?
    这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工作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个月工资计算,工作超过6个月的按照一个月工资计算,本案当中,小张工作4个月,不满6个月,所以他的经济补偿金是半个月的工资。
    又有人问了,这半个月工资是怎么计算的?
    这个《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也指出了“月工资”的标准: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提示一下,这个平均工资是税前的平均工资。
    对于公司来说,小事无小事,公司一定要有法律意识,不要以主观认为,或者以“人情”去评判衡量一件事情,等待事情上升到法律层面后,就要按照“冷冰冰”的法条进行处理了。
    本文涉及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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