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张某1995年起下海经商,并于2010年12月与徐某再婚,重新组建家庭。2020年元旦刚过,张某因突发疾病去世。紧接着,妻子徐某在整理他的遗物时,意外发现了一个“秘密”:在2015至2018年期间,张某竟多次向同一陌生账户转账汇款,累计金额高达345.5万元,其中最大一笔转账金额为160万元。多番了解后,徐某发现该账户属于王某所有,于是她将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上述钱款。
一审法院认为:
虽然张某的转账行为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但货币作为种类物,不能单纯以转账时间来判定其性质为婚前或婚后财产。根据法院调查,张某自经商起至与原告结婚前,其婚前积累的财产已远高于赠与钱款数额。综合考虑张某婚前与婚后经商的时间、积累财产的数额大致相当等情况,法院酌情确认涉案钱款中婚前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各占50%,张某将其婚前个人财产赠与被告的行为合法有效,但处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无效,依法应予撤销。
律师建议: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除法定归夫妻一方的情形外,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且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