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虹府房征〔2022〕2号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规定,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屋征收范围:东至弄地,南至溧阳路,西至弄地,北至四达路。(具体地址另行公布)
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户、公有房屋承租人户应当及时搬迁,在《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确定的搬迁期限内逾期未完成搬迁的,征收人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虹口区202、253、254街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
2022年2月16日
【上述内容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黄方明律师编辑和整理,内容如有出入,以征收基地公布的征收决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