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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购房登记兄弟名字,亲属去世后继承纠纷
发布日期:2022-02-20    作者:靳双权律师

原告诉称
张某强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张某强与张某文的借名买房合同有效;2、判令任某慧、张某豪协助张某强将位于北京市房山区一号房屋过户至张某强名下;3诉讼费由任某慧、张某豪负担。事实与理由:张某强与张某文系亲兄弟关系,任某慧系张某文之妻,张某豪系张某文之子。张某文因病于2001年1月18日去世。1995年张某强之母借用张某文的名义购买楼房一套。2000年张某强决定在母亲张母所在的小区购买房屋。后于2000年5月24日出资购买了诉争楼房。在办理房产证过户时,因张某强没有北京市户口,故将该房屋暂时登记在弟弟张某文名下,但房产证仍归张某强所有,房屋亦由张某强占有使用至今,房屋物业费、取暖费、水电费等费用,亦由张某强支付至今。由于张某文突然因病去世,张某强与任某慧、张某豪就该房屋所有权问题发生纠纷,双方无法实现过户目的。
综上所述,张某强认为涉案房屋为其出资购买,只是由于客观条件限制,在登记时借用了张某文名义,该房屋应为张某强所有。

被告辩称
任某慧、张某豪辩称,不同意张某强的诉讼请求,请法院依法驳回。涉案房屋是任某慧爱人张某文购买,是夫妻共同财产,并非借名买房。
法院查明
张母与张父于1971年结婚,张母育有儿子张某强(1957年出生)与张某文(1963年出生)。张某文于2001年去世、张父于2017年去世。张某文与任某慧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张某豪。
2000年5月,案外人齐某(卖方)与张某文(买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齐某将北京市房山区一号出售给张某文,房价款为76000元。2000年5月24日,张某强从银行取款76000元。2000年5月25日,涉案房屋登记到张某文名下。后张某强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装修并一直在此居住,期间一直由其交纳物业费、供暖费、燃气费等相关费用。
张某强称张某文具有北京市户口,故借用张某文的名义购买了涉案房屋。任某慧、张某豪称涉案房屋系张某文购买,但未提交购买涉案房屋的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在本案审理中,本院向张母询问是否参加诉讼,张母表示不参加诉讼,即使法院认定涉案房屋的权利人为张某文,其亦放弃继承权,不继承相应份额。
经本院询问,张某强同意涉案房屋因过户产生的税费由其承担。

裁判结果
一、张某强与张某文之间借名买房合同有效;
二、任某慧、张某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张某强将位于北京市房山区一号房屋转移登记至张某强名下,因过户产生的税费由张某强负担。

律师点评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争议焦点为张某强与张某文之间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关于购房款交纳问题,购买涉案房屋时该房屋总价款为76000元,2000年5月24日张某强取款76000元,2000年5月25日涉案房屋转移登记至张某文名下。张某强取款数额与购房款一致,取款时间与房屋转移登记时间相衔接,并结合证人证言,可以确认涉案房屋购房款系张某强出资。另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张某强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装修并一直由其居住使用。

且涉案房屋所有权证、购买房屋的手续费、契税等相关凭证原件均由张某强持有,张某强一直交纳着涉案房屋的物业费、取暖费、燃气费等相关费用。任某慧、张某豪虽称涉案房屋系张某文购买,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亦未举证证明其自购房以来对涉案房屋行使过相应权利,其辩论意见明显有违常理,法院不予采信。法院综合双方陈述、举证情况、亲属关系及房产交易情况认定张某强与张某文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即涉案房屋系张某强借用张某文的名义购买,该借名买房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鉴于借名买房行为发生时北京市尚未实施房屋限购政策,又任某慧、张某豪系张某文的法定继承人,故张某强要求任某慧、张某豪协助办理涉案房屋转移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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