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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侮辱罪案经过辩护得以改判。
发布日期:2022-02-16    作者:江珍来律师

基本案情:
    起诉书指控称H某某在2021年3月12日,伙同林某某、刘某、李某宜在本市天河区某某酒店8408房内,因个人感情问题,由林某某、刘某、李某宜对被害人李某芳(案发时15岁)以扇耳光、踢打身体等方式进行殴打(经鉴定,被害人李某芳的伤情为轻微伤),并强迫其脱下上衣,露出胸部及背部,由被告人H某某使用手机拍摄被害人被殴打及裸露身体的视频,并于当日将该视频发到有十多人的微信群内。后被害人母亲得知上述情况遂报警,民警于同日将被告人H某某抓获归案。
    一审判决情况:2021年一审法院判决认定H某某构成强制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一审判决后,H某某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
    二审辩护情况: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江珍来律师担任H某某二审阶段的辩护人。笔者在二审阶段提出以下主要辩护意见:
    1、关于罪名方面:辩护人认为。如果没有裸露的视频,应该属于侮辱罪而不是强制侮辱罪。
    强制侮辱罪所侵害的客体主要包括妇女的隐私权、身体自由、性的自
    主权及羞耻心等方面权利,行为人往往伴有寻求精神刺激为目的一般发生在异性之间。而侮辱罪通常以败坏他人名誉为目的。本案中,上诉人将视频发到群里目的倾向于败坏受害人名誉,让别人嘲笑她,应该定性为侮辱罪。

    2、上诉人有立功情节:第一次供述中供述了其他同案人的犯罪行为,并向公安机关提供了手机号码等重要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同案犯。
    根据2010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在关于“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认定”一节中规定了四种可认定为协助抓捕的情形:
     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分子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 的等等。所以上诉人有立功情节。
    3、上诉人属于从犯,在前晚明知同案人殴打受害人的情况下,还让同案人进酒店殴打,侮辱受害人,应该视为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但是,
    主要的打骂脱衣服等暴力行为在于其他人,上诉人仅有拍视频上传视频的侮辱行为。相比于其他人,上诉人的行为应该更轻微。而且还有劝阻的行为,应该属于从犯。
    4、上诉人有自首情节。上诉人在知道被害人报警后并没有走,而是在警察传唤她的时候,她积极配合警察的调查,如实供述了自己和其他同案人的犯罪行为,还向警方提供了其他同案人的联系方式,有自首的情节。
    综上,恳请合议庭采纳,判处上诉人更轻的处罚。
    二审判决情况:
    二审法院采纳本辩护人关于自首的辩护意见,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H某某犯强制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相比于一审判决,经过笔者的辩护,减轻了一年的有期徒刑,体现了 法律的公平性、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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