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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交接是物业服务合同的附随义务—厦门海沧大永固大厦业主委员会与厦门海投物业公司
发布日期:2021-12-28    作者:蒋艳超律师
物业交接是物业服务合同的附随义务—厦门海沧大永固大厦业主委员会与厦门海投物业公司物业服务案【《人民法院案例选》2010年第3辑】

案例要旨:物业交接是物业公司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必须承担的义务,该义务实际上即法律所规定的“附随合同义务”,物业公司为履行该义务给业主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前期物业管理中,业主委员会未备案成立前,物业公司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仍应当履行交接义务,此时,其应当将物业管理移交给委托人即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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