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满后,双方未续签合同,但物业服务企业一直提供服务,该合同应如何定性
一、问题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满后,双方未续签合同,但物业服务企业一直提供服务,该合同应如何定性?
二、案情回放
2013年9月4日,XXX小区C栋业委会与桃花岛物业公司签订《重庆市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桃花岛物业公司对该小区C栋单体商住楼(建筑面积26864.66平方米,其中住宅288户,20634.07平方米;商户77户,6230.59平方米)进行物业服务。服务期限为试用期三个月,自2013年9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止。双方并就服务范围、服务内容及质量标准、费用标准、权利义务等相关事宜作了约定。试用期满后,双方未再续签合同,但桃花岛物业公司仍在该区域进行物业服务。2016年9月7日,该小区C栋业委会以桃花岛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而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会议决定向全体业主发放《重大事项业主表决书》,征询业主对桃花岛物业公司的服务意见。之后,该小区C栋业委会向该小区227户业主书面征求意见,上述业主均同意解除与桃花岛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并同意授权该小区业委会代为通过诉讼程序行使权利,业委会因此向一审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该小区业委会与桃花岛物业公司签订的《重庆市物业服务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该合同约定的试用期满后,双方未续签合同,但仍按原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现该小区C栋业委会以桃花岛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在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的情况下,请求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之后,桃花岛物业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依法审理,对于一审认定的事情依据和法律依据予以确认,二审法院认为,该小区C栋业委会与桃花岛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约定三个月的试用期,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试用期满后,双方未续签合同,但桃花岛物业公司仍在该区域进行物业服务,可视为双方就物业服务事宜达成了不定期合同关系,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精神,双方均可随时主张解释合同关系。因此该小区C栋业委会起诉请求解除与林强物业公司之间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而,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律师评析
1.业主委员会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必须经过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2.司法实践中,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届满后,双方并未继续签订合同,但物业服务企业仍继续提供物业服务,可视为双方就物业服务事宜达成了不定期合同关系,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精神,双方均可随时主张解释合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