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劳动合同,不仅是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也是保护用人单位的利【以下为案例,提醒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某公司员工小王于2018年1月1日入职,但是公司一直未与小王签订劳动合同,小王知道只要公司不跟自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便可依法向其索赔双倍工资,抱着此种心态,小王也一直未提醒公司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
直至2018年5月1日,公司对劳动合同进行了一次自查,才发现与员工小王漏签了劳动合同,公司表示要与小王补签劳动合同,小王同意补签,但是要求公司先支付其2018年1月至4月的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介于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动权在于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的疏忽导致未能与员工小王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小王要求公司支付未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是合法的,能够得到支持的期限为2018年2月至2018年4月,合计三个月。
以下劳动纠纷均可保存相关资料,维护合法权益:
1、被无故解雇;
2、未购买社保;
3、未签订劳动合同;
4、工伤赔偿纠纷;
5、单位拖欠工资;
温馨提示:
意识到自己需要维护自己的权利之后要尽快收集有效的证据,找警察或者正规的维权机构进行维权,防止自己的基本权利受到侵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