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以下情形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未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保、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员工权益、欺诈胁迫导致合同无效、强令员工冒险作业、以暴力威胁强迫员工劳动等。
以上情形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被迫离职”,可以要求企业按照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金=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不满六个月的以半年计算,六个月以上的按一年计算。
比如说员工在本企业工作了5年零7个月,那么工作年限按照6年计算,员工被迫离职后可以要求企业支付6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司法实践中,企业拖欠、克扣工资和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员工被迫离职最常见的情形。
劳动纠纷案例:
张某2013年七月进入江苏某工程公司从事海员工作,公司没有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
2019年9月至12月,2020年2月至8月份,公司向张某发放工资共计64471.03元,2020年1月,因为疫情公司没有安排张某工作,也未支付工资。
2020年1月,公司向张某支付15666元,公司主张这是社保补贴,张某主张这是2019年公司扣押的工资。
2020年9月,张某通过邮政速递向公司邮寄了一份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致xx公司:2013年7月,我入职贵司,但贵司未依法与我签订劳动合同。
自入职至今,贵司从未依法为我缴纳社保并且违法扣押、扣减我的工资。
现我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依法解除与贵司之间的劳动关系。
之后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仲裁委支持了张某的请求,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判决结果】
关于公司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张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单、邮政速递流程记录等,能够证明张某于2020年9月以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等为由,通知公司解除合同。
公司主张张某在8月已经自动离职,未提供举证,法院不予采纳。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公司应当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关于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法院认定张某自2013年9月至2020年9月在公司工作,因此公司应当向张某支付7.5个月的平均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关于张某的平均工资:
公司主张2020年1月份发放的15666元是社保补贴,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于该笔款项应认定为张某2019年劳动报酬的一部分。
因为2020年1月,公司未向张某支付工资,因此经济补偿金按照张某过去11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应按照平均工资6335.74元,向张某支付7.5个月的经济补偿47518.05元。
员工被迫离职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
1.需要证明企业存在违法行为,比如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员工要证明企业有拖欠、克扣工资的行为。
2.要证明自己是以“企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合同,个人原因离职、“自动离职”、被企业解雇,不算是被迫离职。
3.还要证明自己的工作年限和过去12个月的工资标准,以计算经济补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