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原、被告系同事关系,2013年8月份,被告称其做生意资金困难,请求原告为其提供帮助,原告考虑到双方的关系一直很好,就同意向被告出借现金280000元,并以xx有限公司作为共同借款人,当时原、被告口头约定,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偿还该笔借款,被告不得拒绝。2014年6月份原告因资金紧张,要求被告归还借款,被告以无款为由未予及时归还,后原告又向二被告多次催要欠款,被告以欠条公章为原告私自加盖为由一直拒绝支付,原告无奈之下找到本律师,问询解决问题的办法。
案情分析:
本律师在接到委托后,通过对本案认真仔细的研究后发现:欠条加盖印章时原、被告均在场,被告并无加盖印章时存在胁迫、利诱情形的证据,加盖印章后,被告又在欠条上写上“xx有限公司的字样”,应认定为是被告对加盖印章事实的认可。
审判结果:
一、二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借款280000元。
二、二被告负连带还款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