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一些比较大的企业,人事管理制度比较完善,入职当天就要求劳动者一定要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愿意签订,则用人单位不敢录用。
然而,很多小公司都不跟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以为这样可以逃避责任,甚至让员工在维权时都找不到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其实,这样做对公司来讲更为不利,一般而言,公司所承担的风险更大。
后一种情况的劳动者,遇到这种情况时应该如何应对呢?我国的法律对于这种情况早已经有明确的规定。
1、从未签订劳动合同,最长能主张11个月的双倍工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
2、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适用一年的诉讼时效。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属于惩罚性赔偿,不属于劳动报酬范畴,因此适用此一年的仲裁时效,即时效从主张权益之日起向前计算一年。
3、“补签”劳动合同,不能再主张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双方劳动关系存续一定时间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签订劳动合同,将日期补签至实际用工之日的行为,已经构成双方间的“合意”,不能再请求双倍赔偿。
4、员工个人原因未签订劳动合同,不能主张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是用人单位拒绝与劳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所应承担的惩罚性法律责任,因此其适用前提条件是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双方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是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同样不能再请求双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