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拘留所应当告知被拘留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规定:
1、要求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拘留人家属;
2、要求拘留所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为被拘留人提供饮食,并尊重被拘留人的民族饮食习惯;
3、拘留所应当建立医疗卫生防疫制度,对患病的被拘留人应当及时治疗,发现被拘留人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者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应当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
4、明确被拘留人每天不少于两小时的拘室外活动时间,不得强迫被拘留人从事生产劳动;
5、被拘留人享有通信权,与他人的来往信件不受检查和扣押;
6、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会见权利;
7、被拘留人提出举报、控告,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暂缓执行拘留的,拘留所应当在24小时内将有关材料转送有关机关,不得检查或者扣押;
8、要求对女性被拘留人的人身检查和直接管理,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
9、是被拘留人遇有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的,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提出请假出所的申请,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12小时内作出是否准予请假出所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