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
原告周某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腾空并交予原告。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舅甥关系。2011年3月被告因结婚需要住房,希望借住原告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一段时间。考虑到双方亲属关系,原告同意将房屋借与其居住至今。现原告希望被告腾房却未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孙某强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双方是借名买房关系,非借用关系。原告有购房指标,但无购房打算。原被告系舅甥关系,被告母亲放弃另一处遗产的继承权力,并支付了相关购房款,换取涉诉房屋。我方从购房合同签署的整个过程都有参与,购房合同原件、钥匙均由我方持有,我方自行装修,有装修票据,之后一直由我方占有使用,并支付水电费。借名买房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我方是诉争房屋的实际占有人和房款支付人,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2009年8月2日,周某华与北京M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了涉案房屋,购房款共计582912元。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其中43.3万元系被告方转给原告方。另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开发商交房后周某华一直未使用过该房屋,2011年3月被告结婚时入住该房屋居住使用至今。期间水电费、物业费等费用均由被告缴纳,房屋亦由被告装修。2012年2月24日,原告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证。
孙某强称双方系借名买房关系。对此提交定向安置房选房安排通知单、选房须知、备案表、银行转账流水单、购房款发票、契税收据、公共维修基金收据、物业收据、产权代办费、房屋登记费、印花税收据等原件及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证明购房所需费用均系其交纳并持有,买房相关手续亦由其办理并持有,同时提交孙某强父母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买房及房款交付经过。
关于上述证据原件在孙某强手中的原因,周某华称系因其家中装修时人员杂,怕丢失,所以放在了孙某强母亲家中。关于购房款问题,周某华称43.3万元系其借款买房,双方未签订借条,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2009年至今亦未偿还过款项。孙某强对借款一事不予认可,认为是其支付的购房款,剩余15万元购房款系用其母亲放弃另一套房屋,周某华给其母亲的15万元补偿款折抵。周某华对此不予认可。称15万元补偿款已经现金支付给被告母亲刘会兰。另案庭审中称系转账支付,庭后又称系现金支付。
裁判结果
驳回周某华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原告周某华以排除妨害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虽提交的证据表明其系涉诉房屋登记权利人,但依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庭审中的陈述,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被告应为该房屋实际权利人,故原告起诉要求排除妨碍被告腾退房屋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