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男女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抚养权归女方,男方无需支付抚养费。男方每月享有一次探视权。后女方要求男方将孩子的户口迁到某一学区房,男方拒绝。后女方起诉到法院,要求1、男方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直至孩子成年;2、承担离婚后至起诉时孩子的教育费约16万、医疗费约2000元的一半;3、协助办理孩子的户口迁移手续。男方找到本律师,委托律师处理。
【案件结果】
法院全部采纳了我方的答辩意见,驳回女方所有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夫妻离婚后,作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负担子女抚养费,但孩子的父母在离婚时协议约定孩子的抚养费由女方承担,该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在一年内并未就该协议内容反悔,即已生效,双方均应遵守执行。虽然孩子可就抚养费向男方提出超过协议的要求,但应为合理要求。而此次起诉系女方为孩子就读私立幼儿园及接受非学历教育暨义务教育外的额培训造成负担加重,而非日常生活、学习费用产生的合理增加,且女方2020年并未发生收入骤减造成无法继续保障孩子正常生活、医疗、教育的困难,故本院不予支持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户口迁移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故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离婚协议约定:抚养权归女方,男方无需支付抚养费。对于孩子的各项花销,这属于原告法定代理人在签署离婚协议时理应预见且必然发生的费用。无需支付抚养费是女方经过预判作出的决定。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秉持诚信,恪守离婚当时的约定。离婚协议具有人身依附性,双方为了离婚,各自在抚养权和抚养费问题均作出了巨大让步,女方已经实现了既得利益,解除婚姻关系并得到孩子的抚养权,不能随便否定。在离婚后短短一年多,又以孩子的名义索要抚养费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但是,协议的约定并不排除子女在必要时向不支付抚养费的一方主张权利,该“必要时”应考虑抚养子女一方的经济状况有无恶化,子女的实际需要有无必要合理增加。
在本案中,女方的经济情况并未发生变化,且主张的教育费用均系非必要性支出,不具有合理性。对于医疗费,孩子不存在任何重大疾病,偶尔生病,孩子有男方单位的统筹医疗,女方仅承担极少的部分,不可能产生较高的费用。户口迁移属于公安机关行政管理职责范围,该项请求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故该项请求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