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属于退休返聘人员,离职时无权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88号)中明确规定,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的规定,即不发给经济补偿金,所以用人单位聘用已超过劳动年龄及已退休的人员在解除聘用关系时,不支付劳动法所规定的经济补偿金。
因原告是离退休人员,在劳动部发布的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里面明确规定,离退休人员聘用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关于经济补偿的规定。所以被告聘用已超过退休年龄的原告,在解除聘用关系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原告刘XXXXX与被告XXXXX公司之间系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特殊劳动关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务关系。
前款所称的养老保险包括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农村居民养老保险。
劳务合同系一般的民事合同,如提供劳务一方在约定工作时间以外提供额外劳动的,劳务合同对此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劳务合同没有约定的,可参照劳务合同的报酬标准由接受劳务方支付相应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