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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毁约不售房,法院判令双倍返还定金
发布日期:2021-11-04    作者:周泽高律师

2021年1月,通过第三人中介居间介绍,房主胡某、孙某和购房者刘某签订的《南昌市城市房屋存量房买卖居间合同》;购房者刘某出资128万元购买房主胡某、孙某位于南昌市高新区艾溪湖北路新城吾悦广场住宅楼房屋,该合同第十一条本合同签订当日内,购房者刘某向房主胡某孙某支付购房定金伍万元人民币,该定金由丙方即中介代管;甲方的房屋权属证书及有关房屋交易过户登记资料原件交给丙方保管,丙方出具收件收据。该合同第十六条其他约定事项:甲方签约为产权人之一,乙方已经知道并无异议,如另一产权人不同意出售此房,则由甲方签约人胡某承担伍万元违约责任。购房者刘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房定金伍万元给中介丙方保管,丙方出具收据。2021年3月8日,刘某和胡某、孙某及其中介到南昌市不动产中心公证处办理全权委托公证书,胡某竟然当场抢回房产权证拒绝办理全权委托公证,直接拒绝出售案涉房屋。随后中介方工作人员多次打电话发短信通知胡某要求依约履行合同未果,胡某孙某的违约行为导致刘某购房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孙某抗辩说她本人没有签字,是老公胡某代签字的,无效;胡某抗辩说没有收到定金,定金是中介收的,合同是霸王条款,当时没有看清楚等等。法院经过开庭审理查明本案事实,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孙某、胡某双倍返还还刘某购房定金10万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6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第587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律师解读:合同是契约,要有契约精神,自愿签订的合同必须遵守必须履行;定金是合同的担保方式之一,定金是双刃剑,对合同双方都是惩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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