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7年5月,张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预购合同,合同约定首付4万元,2个月内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交付其余房款,逾期则按总房款的5%承担违约责任。张某在签合同的当天按房地产公司的要求交付了4万元定金,房地产公司给他开具了4万元收据。合同签订一个月后,张某发现没有合同约定编号的房屋,要求房地产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可是房地产公司说编号是书写错误,而且合同没有约定定金,因此拒绝返还。卖方是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解析:
本案中,张某交给房地产公司定金4万元,但房地产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即没有给张某约定编号的房屋,理应双倍返还定金,但由于张某与房地产公司所签定的合同中没有约定定金,只是口头约定,则不能按照定金的规定主张双倍返还,但张某可以要求房地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法条索引:
《担保法》第九十条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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